社会抚养费应是一本明细账
(2013-08-30 22:37:52)分类: 时评 |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有水在7月11日世界人口日之际,向31个省级计生委及财政厅(局)发出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相关情况的公开函件,内容包括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使用预算、使用情况、审计情况等,截至目前共有15个省给予反馈,2012年社会抚养费收缴金额总计约128亿元,然而预算、收支、审计三方面均未获得任何公开信息。“这项这么巨大的收缴金额,会是不明不白存在的吗?” 吴有水说。(《齐鲁晚报》8月30日)
社会抚养费以及它的前生“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有社会学家认为,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一个人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她)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当于否定了个人之于社会的总体正面价值。
中国特殊的人口国情决定了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必要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无疑是执行这项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因此姑且承认这项收费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现阶段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前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换言之,每一个婴儿的成长过程都需要消耗一定的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的提供是由全体纳税人共同埋单的,而违法超生相当于“多吃多占”,这对其他纳税人不公平,因此需要多交钱。
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比如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相当于社会为公民承担了一部分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就当下国情而言,社会不能为超生婴儿免费承担抚养义务。但这个说法同时也指明了“社会抚养费”的合法用途——即向超生公民强制收取的这笔费用,理论上必须用于对超生婴儿的“社会抚养”。虽然现实中这笔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不可能做到“一对一”,但大方向应该是明确的,即社会抚养费应用于事关儿童及青少年成长的教育、医疗,以及环境改善、公共资源的有效提供和公平分配等方面。
而吴有水律师申请社会抚养费相关信息公开的结果告诉我们,各地每年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数额惊人,使用情况却是一笔糊涂账,这肯定不正常的。虽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但上交国库之后怎么花,只有“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这样一个原则性规定,这不免让人浮想联翩。
巨额社会抚养费到底去哪儿了?之前媒体披露的一些计生新闻令人忧心忡忡。虽然各地相关法规均规定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但这笔钱上缴财政之后,往往是兜了一圈又回到原点,比如一些地方出台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款按比例返还各级计生部门,甚至明文规定可用于奖励计生专员。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乡镇,出现为完成“创收”任务而“放水养鱼”的现象,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被舆论称之为“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委”。
社会抚养费沦为“部门利益”乃至于“个人利益”,这究竟是个别现象还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由于缺乏相关预算、收支、审计信息,公众不得而知。无论如何,作为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利器”,社会抚养费应该是一本明细账,其收支管理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最大限度向社会公开,让公众明晓每一分钱是否用于“社会抚养”。唯此,方可减少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争议,并缓解部分公民由此产生的对计划生育国策的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