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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粮食无德,挥霍公款有罪

(2013-01-24 21:31:29)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央视1月23日《共同关注》节目播出“袁隆平建议政府将浪费当成犯罪行为来限制”,袁隆平称应出台法规政策,把浪费当成可耻的行为、当成犯罪的行为来限制。

 

近日“舌尖上的浪费”称为坊间热议、媒体关注的焦点。有数据显示,中国人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一年高达2000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两亿多人一年的口粮。日前有媒体报道,青岛某企业举行年终联谊会,席开25桌,宴会结束后记者发现,清蒸清斑、脆皮芝麻鸡、三丝鱼肚羹等菜肴都剩了大半,在主宾区用来招待银行和机关领导的大圆桌上,海参、鲍鱼原封未动,酒楼一位服务员在倒剩菜时心疼地说:“一条鱼顶我一周的工资。”

 

“舌尖上的浪费”触目惊心,对此,水稻专家袁隆平先生的感触肯定比一般人更深。袁隆平说,我国人多地少,水稻产量每亩提高10斤、5斤都很困难,可是很多粮食就这么白白浪费了。

 

袁隆平先生建议浪费入罪,其初衷肯定是好的,但他的表述不够严谨。浪费肯定是可耻的行为,但要说浪费就是犯罪,未免打击面过宽。浪费分为两种,一种是平民百姓挥霍自己的钱,一种是公职人员挥霍纳税人的钱。前一种行为,即便再触目惊心,最多也是个道德问题;而后一种行为,即便挥霍掉的钱较少,性质却完全不同。

 

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我觉得这个提议比袁隆平先生的建议要靠谱,其一是,该罪名针对的是挥霍公款的公职人员,惩治对象比较精确;其二是,罪行不止于公款吃喝中的“浪费粮食”,现实中的挥霍公款还包括公款旅游、政府超标采购、市政工程重复建设等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行为。

 

“挥霍公款有罪”的法理依据在于,挥霍公款从给公共财政资金所造成的损失上看,和贪污犯罪的后果是一样的,贪污公款要被刑责,浪费公款也没有理由逃脱法律制裁。从社会危害性上看,挥霍公款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一点儿都不比贪污公款小——贪污犯罪只能偷偷摸摸地干,而挥霍公款则经常打着“为民办事”的旗号名目张胆地干,其影响更为恶劣。

 

挥霍公款固然有罪,但是有否必要为此专设一个“挥霍浪费罪”,仍然值得商榷。如果在刑法中增设“挥霍浪费罪”,首先面临的就是一个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以公款吃喝“浪费粮食”为例,一餐吃掉多少钱才算是犯罪?就现阶段而言,很难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所谓“公款吃喝”只是一个民间说法,官方语境中叫“公务接待”,而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公务接待都是有问题的,只有公务接待超标才是问题。而什么样的公款吃喝属于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的“标”在哪里?现实中弹性太大。

 

所有挥霍公款的行为,实质上都指向财政预算制度问题。仍以公款吃喝为例,首先要厘清“公务”的边界,什么样的公款吃喝属于“公务接待”?其次要制定严格的接待标准,超出标准即为违法犯罪行为。所有这些都必须在财政预算中体现出来,公之于众并接受审议和审计。预算制度完善了,有了“不犯罪”的标准,才谈到上什么样的公款吃喝属于犯罪。此外,针对挥霍公款的行为也没必要叠床架屋另设罪名,公务接待名不副实或超标严重者一律以贪污罪论处,超标采购等行为则可以渎职罪论处。

 

至于民间的浪费行为,固然可耻,但毕竟属于“私权”范畴,不宜动用公权力“大刑伺候”,只能立足于道德规劝,并通过市场调节铺以适当的经济制裁。比如酒楼饭店可针对剩菜不打包、自助餐多拿少吃等行为加收菜金,用这样一些非强制性的手段提醒人们自觉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

 

民间的浪费是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用道德的手段解决。而政府及其官员的浪费多是挥霍公款,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必须施以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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