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探亲假,开始受到公众热议。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探亲假没有纳入非公企业。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对此,有市民呼吁强制实行探亲假规定。(《新京报》7月9日)
说到探亲假,真有一种恍若隔世的感觉。相比今天很多不知探亲假为何物的年轻人,笔者还算幸运,至少享受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上世纪90年代初,我大学毕业后进入一个吃财政饭的单位,那时我们单位的探亲假是雷打不动的规定,比如探父母假,结婚前一年一次,结婚后四年一次,路费全报销。因为路程所花时间不包含在规定休假天数之内,记得当时同事们都会拼命向领导陈述路途的艰难,比如转车、买票如何不方便,以便争取多休几天假。数年后我离开这家单位开始浪迹江湖,就再也没能享受这样的好福利了。
不知从何时起,探亲假规定这项“国”字头的行政法规逐渐失去了效力,不说沦为一纸空文,也是处于深度睡眠状态。《新京报》的抽样调查显示,北京市的4家政府机关中,仅有两家严格落实了探亲假规定;6家事业单位中,有4家不能保证员工休探亲假;8家国企中,仅一家企业的员工可休探亲假。2010年春节过后,《现代快报》在南京街头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有九成在南京工作的年轻人从未听说过探亲假。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常回家看看”条款,比如规定子女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很多网友就说了:没有探亲假,怎么经常回家看望老人?除非强制实行探亲假规定,否则“常回家看看”无从谈起,徒具观赏价值而已。
从理论上说,1981年制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被明令废止,应当继续遵守,但就现实而言,再去强调并“激活”这样一部已经明显不合时宜的法规,未必是上策,只怕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规定在今天看来至少存在两大硬伤。其一是适用对象范围过窄,能够享受探亲假的,只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规定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候除了少数可以自由支配时间的个体户,城市里几乎全民都是“公家人”,因此这样的规定基本上可以覆盖所有有探亲需求的城镇职工。然而时过境迁,如今的城市就业人群中,“非公”已占大部分,如果还是按原规定执行,就显失公平。
其二是可操作性不强。原规定中,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前提条件是,“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今天的时代,国家的公休假制度,交通、通讯的便捷程度,人口流动及经济发展状况,与规定出台之时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在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从前,只要父母户口在外地即可断定为与子女分居两地,子女可享受探亲假,而现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老人退休后可频繁到子女工作的城市探亲、休养,甚至与子女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还要不要享受探亲假?这些新问题、新情况都是铁饭碗时代没有的。
当初的立法者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在短短的二三十年间,中国社会竟然发生了如此之大的变化。因此笔者认为,简单机械地重拾一部在今天看来既不公平又缺乏可操作性的探亲假法规是不可取的。然而,无论是基于保障老年人权益,还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孝道,“常回家看看”的愿望必须得到尊重。为今之计,要么修改落后的探亲制度,使之跟上时代发展步伐;要么将职工的探亲权利纳入国家节假日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等各种法定休假制度综合考量,给有探亲需求的职工适当增加休假天数。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做到公平、普惠,而不能搞三六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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