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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国体制下的体育奖金就是一笔烂账

(2012-03-01 22:11:46)
标签:

青海

教练

残奥会

奖金

分配

体制

阿猫阿狗

杂谈

分类: 时评

    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汪成荣2005年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他所带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10月,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青海体工一大队随后要求汪上交奖金由组织重新分配,被拒后将汪停职。汪成荣表示,若奖金重新分配,自己可能只会得到20%。青海体工一大队队长杨海宁称:“他不肯交钱的话,我们还有其他手段。”(《新京报》3月1日)
    汪成荣该不该上交这笔奖金?绝大多数网友认为不该交。理由很简单:这笔钱中残联奖励给他个人的。汪成荣提供的一份名为《关于下发第13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教练员奖金的函》中,中残联体育部说得很清楚,这笔钱是“教练员奖金”,而且,奖金由中残联直接打进了汪成荣的个人账户。因此,完全可以认定这149.91万元属于个人奖金,跟青海体工一大队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此外汪成荣称,在借调到中残联带队期间,他和单位从未就奖金分配一事签过任何协议,如果有协议他愿意上交奖金,可青海体工一大队就是拿不出有关奖金分配的文件。这个时候单位去找汪成荣要钱,于情于理于法似乎都说不过去;要钱不成还还将汪停职,并以“还有其他手段”相威胁,这就近乎于强盗行径了。
    事情的是非曲直看上去很清楚,可我们不要忘了,这事儿是发生在中国体育界,在这个领域,“个人奖金”这个看似很清晰的概念,从来都是一笔掰扯不清的糊涂账。
    理论上说,比赛奖金也好,争金夺银之后其他社会机构的奖励也好,都是以运动员或教练员个人名义发放的,问题是我们的体育搞的是举国体制,有机会在国内外比赛中获奖的体育人才,绝大多数是由国家、单位培养出来的。说句不怎么中听的话,中国体育从来就没有个人项目,都是集体项目。在这种国情之下,个人取得的成绩就不单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因此奖金也就不能完全归个人所有,必须“利益均沾”。
    青海体工一大队队长杨海宁提到奖金分配时,说了一句很招人恨的话:“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你以为这是一个人的事?多少人为你服务呢?原单位不派你出去,派个阿猫阿狗出去也一样的。”“阿猫阿狗”这个词儿太难听,完全抹杀了汪教练的个人能力和个人功劳,但“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却是奖金分配的潜规则,别说队里的领导、同事,上级主管机关,包括体工队扫楼道的阿姨,食堂掌勺的大师傅,真要理论起来,都有资格从你的军功章上掰下一块来。
    所以,“个人得奖、大家有份”就成为一种体制必然。个人和集体怎么分奖金?各个地方和各个运动队一般都有相关的内部规定,按照“成绩主要归功于集体”的原则,一般是集体拿大头,个人拿小头。青海体工队想必也有类似规定,只是这次碰到的情况比较特殊:汪成荣是借调出去代表别的运动队参加比赛拿奖的,并非代表本单位参赛拿奖。但在青海体工队看来,汪成荣从运动员到教练员,都是自己一手培养出来的,没有我青海体工队,哪有你汪成荣的今天?
    这么一分析,事情就越来越复杂了,青海体工队要求汪成荣上交奖金并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国外就没有这种麻烦事,人家别说体工队、运动队,很多国家甚至连体育局这种政府机构都没有,对职业运动员而言,从训练到参赛都是个人的事,奖金由运动员和自己的教练按协议分配,跟哪个单位都没关系。
    因此,如果体制不改变,一遇到特殊情况,这种分奖金的纠纷就很难避免。或许解决之道是,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时,尽一切可能把各种有可能出现的情形都考虑进来,亲兄弟明算账:代表本队参赛获奖的怎么分,以个人名义参赛获奖的怎么分,借调到外队获奖的怎么分,地方政府奖励的怎么分,社会机构奖励的怎么分,商家赞助的怎么分……如此一来,体育就变成了分钱游戏,搞得铜臭味十足,哪还有什么体育精神?可这也没办法,谁让咱们是举国体制呢。

 

 

PS:
    这事儿现在闹大了。最新消息是,据新华网报道,“青海省体育局局长表示,将公正、公开、客观地对该事件进行处理”。俺的看法是,在现行体制下,这事儿根本就不可能“公正、公开、客观”地处理,无非是体育局长召集大家坐下来,关上门,泡上茶,商讨一个分钱的折中方案。最后的结果一定是:钱的问题上大家各让一步,汪教练拿得比20%多点儿,体工队拿得比80%少点儿,汪教练回单位上班。散会前局长交代一句:“这事儿对媒体要统一口径,就说一切都是按规定办的,原来的规定文件被扫楼道的临时工不小心当废纸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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