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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车毁人亡谁来赔

(2012-02-27 13:45:47)
标签:

云南

寻甸

人大

公车私用

车祸

赔偿

杂谈

分类: 时评

    云南网报道: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张文新之子张鑫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将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告上法庭。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这是今天最火爆的新闻。只有在潘多拉星球上才能发生这种神奇的事情。
    公车私用出了车祸要政府赔钱,换句话说要纳税人为私驾公车上的丧命官员埋单,纵然我们是生活在潘多拉星球上的愚民、贱民,从感情上也是万万不能接受的。
    因此网友众口一词:一审法院完全吃错了药,作出了史上最离奇、最荒唐、最无耻的判决。
    此案如果交由潘多拉居民审判,结果应该是:该官员死了活该,不仅不能获得一分钱赔偿,还应变卖家产赔偿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买的本田越野。
    法官昏聩无能、是非不分到这种地步了吗?窃以为未必。
    此案属车祸死亡者之子状告寻甸县人大,主张死亡赔偿。后者该不该赔钱,焦点在于后者对于前者的死亡是否有责任。法院,或者说原告,正是抓住了寻甸县人大的小辫子:张文新驾车上坟属于公车私用,其坠崖身亡,追根溯源是因为寻甸县人大公车管理不善,如果单位坚持原则,不借车给张文新,这事儿有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单位对张文新的死是负有责任的。
    寻甸县人大肯定觉得自己特别冤,好心借公车给自己的干部办私事,现在出了车祸,车没了不说,人死了还要单位赔钱。所以他们就坚持说自己没过错,理由有三:其一,张文新虽然开单位车辆办私事,但他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二,单位将车辆借给张文新是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也不存在未尽管理上的义务;第三,公安机关认定车祸由张文新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和第三条理由大致站得住脚,第二条理由简单是荒谬至极。将单位公车借给干部上坟,符合哪门子的有关规定?寻甸县人大辩称“迄今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准借车辆给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这还需要规定吗?请问迄今为止有哪条法律规定“公民不准杀人”?
    所以,俺觉得寻甸县人大对张文新的死是有责任的,多多少少应该赔些钱。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机关赔钱相当于纳税人赔钱,政府有过错纳税人买单,从理论上这是完全讲不通的。
    车祸中死的不止张文新一人,还有他老婆李冬梅和李冬梅的二姐夫朱恒志,另有二人重伤。朱恒志死得比较冤,简直就是飞来横祸。按照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朱恒志的家属和两名重伤者可向张文新索要赔偿,可现在张文新死了,如果他生前不是个贪官,就是变卖家产估计也赔不起这笔钱。当然,他们还可以向寻甸县人大索赔,后者至少负有连带责任——如上所述,如果寻甸县人大不借车给张文新,他们不会坐上张文新的车,没准儿就不会出事。
    现在寻甸县人大因为自己的过错碰上了一个大难题,不仅损失了一辆豪车,还面临巨额索赔。现在这事儿还被媒体曝了光,俺估计如果没几个人知道,按照潘多拉星球上政府办事的惯例,政府部门遇到这种自己理亏的事,为了不把事情闹大,引来滔天民愤以及上级追究,只好忍气吞声,偷偷摸摸地花掉纳税人的大把银子,破财消灾。
    三条人命和一辆本田越野,换算成人民币也是好几百万的损失(请恕俺对死者不敬),按照地球上通行的规则,这笔钱中的相当一部分应该由违规批准公车私用的寻甸县人大有关领导来赔。如果公车私用在寻甸县人大是某种惯例,属于“法不责众”的集体责任,俺有一个建议:解散寻甸县人大,卖了寻甸县人大的办公楼来赔这笔钱。这样的政府机关,对纳税人而言留着也没什么用。
    政府关门,官员下岗。这样做的好处是,给所有热衷于把公车借给干部私用的政府机关提个醒——这就是公车私用的下场。
    遗憾的是,俺们生活在潘多拉星球上,而不是地球上。这种文明的事情,很难在俺们这里看到。
    所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纳税人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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