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100天里共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5月31日,东莞警方相关负责人在微博上首次对此作出回应:“深圳采取措施清查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不可否认会将一部分高危人群‘赶’至东莞。东莞警方已注意到这一情况,并已落实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路面防控和治安复杂场所、地域的清查整治。”此外,有不少东莞网民抱怨近期东莞治安状况变差。(《广州日报》6月1日)
深圳“清危”,“高危人员”都出逃了,深圳太平无事了,相邻的兄弟城市该抱怨了。果不其实,东莞警方就觉得很委屈:您那儿倒是没事了,把烂摊子丢给了我们。委屈归委屈,我估计东莞的公安部门一定会顾全大局——毕竟人家深圳在办大事,下次轮到咱们这儿办大事,再往他们那儿撵人就是;这段时间咱们增加警力严控,也算是间接为大运会作贡献。
东莞警方的表态,除了“非常委屈”外加“能够理解”之外,还透露出一个信息,就是所谓“高危人群”在警方眼中确实存在,而且这绝不是深圳一地的看法。现在这些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主儿有一部分来东莞了,弄得东莞治安压力倍增,虽然没有大运会这样拿得上台面的理由将这些人扫地出门,但“严防”、“严控”甚至“严打”大约是免不了的,毕竟不能因为大运会搞得东莞社会治安一团糟。所以,估计这段时间“高危人员”在东莞的日子不会好过。
如果每个城市都认为有“高危人员”存在,都采取跟深圳、东莞同样的做法,碰到事关城市颜面的大事儿就撵人,没事儿就严控,“高危人员”就会变成我们这个社会一道永远无法治愈的伤疤——毕竟“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不等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中国”,总不能把他们都赶到火星上去,还得留在咱们的国土上“消化”。这样撵来撵去,何时是个了局?这样的社会治理成本未免也太大了。
其实,所谓“高危人员”本身就是个很可笑的说法。我们来看看深圳对“高危人员”的若干定义,基本上都属于“有罪推定”——什么“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的”,什么“昼伏夜出的”,什么“涉嫌吸毒、贩毒、销赃的”,什么“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什么“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什么“对群众安居乐业有潜在危险的”,凡此种种,没有一条可以证明这些“高危人员”是违法犯罪分子,所谓“高危”,纯系一种主观判断。即便这些“高危人员”中确有居心叵测之徒,只要没付诸行动,即是合法公民,任何公权力机构都无权歧视,更不能无端驱逐。这不仅涉嫌违宪,也有悖“无罪推定”之当代法治精神。
不能搞“有罪推定”,说起来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社会治理观念。早在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就提出“法治重行而不诛心”,即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不能不问其实际行动和结果,一味猜测其用心、动机以定罪责。而我们的一些城市竟然还有“高危人员”这种“诛心之论”,真真让人徒生“今人不如古人”之喟叹。
诚然,所谓“高危人员”中,的确有“对群众安居乐业有潜在危险的”的公民,对这类公民如何管理,首要在于找到他们“有潜在危险”的原因,并从大环境上化解这些危险因素。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下中国,各个利益阶层的矛盾冲突呈加剧状态,地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贫富差距比较悬殊,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这些都是造成社会治安问题的内在因素,社会管理者对此应有体察。
两千多年前孔子曾言:“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在今天这个人口流动频繁的时代看来,孔子设想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大同社会可能过于理想了,但他提出的方法足以为今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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