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山东商报》1月5日)
“常回家看看”即将被写入法律条文——看了这则新闻,我心中有一种沉重感。
9年前母亲过世时我未能在她身边,是我平生之憾。彼时我司职于东南沿海一家媒体,离老家有一千多公里。那年春节前夕父亲曾打来电话说母亲身体一日不如一日,问我过年能否回家,我一来嫌春节旅途不易,二来单位已安排我春节值班,不好意思再向领导请假,故而以“工作忙”婉言回绝。未料刚过正月,母亲竟溘然长逝。悲恸之余,不由得对自己切齿痛恨:比之母亲的生养大恩,所谓“工作忙”又算得了什么!
“常回家看看”这5个字,放之于“父母在,不远游”的年代,从来都不是一个问题,然而在以“漂”为时代主题的今天,却是许多人面临的一个大问题。父母与子女分居甚至远隔千山万水,这原本亦可算做时代发展变迁之必然,何况以今日交通之发达,若父母需要女子在膝前尽几日孝道,理论上空间的距离并不足以成为障碍。然而现实中,“回家”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昨日新浪网上一广东网友留言:“我拼死拼活一个月就一千多点,叫我如何常回家看看?老父老母只需要我寄点生活费,隔几天打个电话报报平安就满意了。”
经济成本倒还在其次,更多的人是付不起“回家”的时间成本。数日前中华英才网搞了一次“谁动了我的年假”职场调查,高达5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年假还一天未休,许多人戏称自己“被全勤”。不要说带薪休年假这张看上去无比诱人的画饼,就是4年一次的探父母假,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又有几家企业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没有假期,“常回家看看”唱得再缠绵悱恻,也终是浮云。
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也包括精神赡养——这应该是推动“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最过硬的理由。从内心深处我认可这样的立法依据,但在这个回家成本高昂的年代,又有多少老人会因子女未能经常回家而诉诸公堂?被法律强制执行的孝心也绝不是老人们希望看到的孝心。或许正因如此,“常回家看看”纵然被写入法律文本,现阶段也只能是徒具象征意义,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回家一次可算“经常”,多长时间不回家可视为“不经常”,注定了它在现实中难于操作。而实际上,也根本不可能作出这样的明文规定。
“常回家看看”在今天的社会业已成为一道艰难的时代命题,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很难给出一个圆满的解决之道。如果有一天,我们不再因为囊中羞涩而压抑思念父母之情,不再因为“工作忙”而拒绝父母希望自己回家过年的愿望,我甚至幻想,如果房价不那么高,让每一个在外地工作的子女都买得起房子,可以接父母来共享天伦,到那时,“常回家看看”就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又何须法律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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