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给予嫌犯“特权”以对抗刑讯逼供

(2010-05-26 23:27:34)
标签:

河南柘城

看守所

突发心脏病

刑讯逼供

利益共同体

势单力薄

抗衡

沉默权

分类: 时评

    5月23日凌晨1时许,因涉嫌抢劫被警方从家中抓走的28岁青年男子王守长在看守所内死亡。警方称王守长死于突发心脏病,而王守长的家属却发现王守长尸身脸部肿大,鼻孔、耳孔有鲜血流出,胸部有淤痕,睾丸黑紫。(《南方都市报》5月26日)
    在看守所离奇死层出不穷的今天,“突发心脏病”已经算是相当正常的“死法”,本不具有太大的新闻价值。此事之所以进入公众视野,大约是因为与近日轰动全国的赵作海案发生在同一个地方——河南省柘城县。
    种种迹象表明,王守长与十多年前的赵作海一样遭遇了刑讯逼供,不仅仅是因为其尸身有各种无法用“突发心脏病”来解释的诡异伤痕——昨日《河南商报》亦报道了此事,新闻中说,王守长家属在殡仪馆掏出手机拍遗照时,遭到现场40多人疯狂抢夺。
    时至今日,刑讯逼供几乎成为一个解不开的死结,与富士康的“十一连跳”相仿佛,纵然民愤再大,媒体再关注,有关部门再“严禁”,依然是络绎不绝。我们的社会究竟要付出多少生命的代价,才能终止这一恶劣之极的行径?
    之前社会各界关于看守所离奇死的讨论已沸反盈天,从法律专家到民间人士均开出了不少药方,比如改革关押嫌犯制度、实现羁审分离,以及实施严厉的事后追究等。窃以为,凡此种种皆属皮相之见。在司法行政化趋势未有根本扭转,以及“命案必破”等思维定势依旧大行其道的当下,实施刑讯逼供者看似几个基层警察,实则与之纠结在一起的往往是一个庞大的利益共同体。换个地方关押嫌犯,无非是多建一个不叫看守所的看守所,只要还在这个共同体内,焉知刑讯逼供就不会发生?
    至于说实施严厉的事后问责,更是缘木求鱼。一则确认刑讯逼供取证相当困难,二则即便认定了,也是“刑不上自家人”——昨日《环球时报》报道说,湖南永州两名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法院虽认定二人有罪,却判免于刑事处罚,此二人甚至继续供职于公安部门——警察非法剥夺公民性命,而自身却毫发无损,这种执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量刑畸轻的现象在中国已是痼疾了。
    上述种种法子之所以不灵,皆因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本应视为“嫌犯”的执法者一方,因此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刑讯逼供之所以为文明社会所不容,是因为它粗暴践踏公民权利;而此种行径之所以屡屡“得手”,我以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刑讯逼供以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实施起来有雷霆万钧之势,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完全不具备与之抗衡的力量。
    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宣判有罪之前,除人身自由外,其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等,理应受到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而在看守所,由于环境特殊及力量严重不对等,犯罪嫌疑人比一般公民更显势单力薄,因而需要法律赋予其特殊的权利,以确保他有足够的力量对抗有可能遭受的侵害。这就不能不提到西方司法界通行的“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有“不说”的权利,而警察则无权要求嫌犯“坦白交代”。沉默权之于遏制刑讯逼供的要义在于,它降低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使之失去实施刑讯逼供的动力,不得不采取其他更文明、更有技术含量的手段对案件进行侦破。
    鉴于刑讯逼供之风愈加猖獗,窃以为沉默权这一在中国司法界尚存争议的“嫌犯特权”有必要尽快进入立法视野,再辅之以警察讯问时嫌犯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等手段,则刑讯逼供这只恶兽有望却步。沉默权可能会延缓警方的破案速度,但相比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这一至高无上的刚性原则,这点“损失”还是值得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