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案一审。庭审中,刘长春多次答非所问,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刘长春的辩护人还说,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2月7日人民网)
“副处不能审正处”,如此强悍的辩护词真是闻所未闻,堪称开了司法辩护之先河。看来得给每个法院发一柄尚方宝剑,碰到犯罪嫌疑人是比自己级别高的官儿,可以“先审后奏”。
司法审判是有“级别管辖”一说,但那也是根据案情轻重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所区分,比如一般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县级法院)一审,有可能判无期或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笔者孤陋寡闻,从没听说一审法院的断案资格与犯案官员的级别有什么关系。贪污受贿属刑事案件,依我国现行法律最多由中院一审,若按刘长春辩护律师的“审判级别论”,省部级官员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因为中国没有哪个法院够得上一审资格。
当刘长春辩护律师说出“副处不能审正处”时,引发媒体记者席上一阵哄堂大笑。媒体记者都知道此言之荒谬绝伦,作为法律人的辩护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所以不能仅仅视其为“闹笑话”或胡搅蛮缠,笔者更愿意将这句话理解为辩护律师(或者说刘长春本人)情急之下出现了某种错觉,将现实生活中的某种潜规则搬到法庭上来了,一不小心说漏了嘴。
这种潜规则可称之为“级别对等待遇”,比如官员出差按级别住宾馆、官员公务用餐按级别制定消费标准、官员去世按级别享受殡葬待遇等。2006年8月,广西合浦县一科级官员受命下乡慰问灾民,因所到乡镇主官忙于救灾事务未能出面“对等接待”,该官员立时脸色大变,弃等待救济的灾民于不顾,忿忿然登车离去。刘长春浸润官场多年,虽成阶下囚亦不忘“审判级别对等待遇”,也就不足为奇了。
新闻中说,刘长春是台州当地有名的“作家局长”,案发前已发表文学作品150余万字,多次获全国性奖项,书法上亦有不凡造诣,平素给人以清高和自命不凡的印象。如此有儒雅风范的人物竟然也深受官本位思想毒害,令人感叹。
“副处不能审正处”的另一个潜台词是“副处不能监督正处”,这是比住什么宾馆、吃什么饭的“级别对等待遇”更可怕的潜规则,比如同级纪委、同级司法机关很难监督查处同级党政主官,一般而言必须得到上级领导的授权或授意。现实中不少“一把手”翻船与此干系甚大,他们基本不受“低级别”的约束。曾经的正处级官员刘长春被副处级的仙居法院审判,这种“不良感觉”显然超出了他的日常经验。
“副处不能审正处”注定会成为近期公共舆论的一个笑料和谈资,但它又不仅仅是个笑谈。这句话在庄严的法庭上脱口而出,其间夹杂的种种意味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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