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5日公开审理了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检察院的起诉称,孙善武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家人共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孙善武的刑事责任。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新华网1月26日)
这则新闻的标题是“河南‘好贪官’孙善武受贿900余万受审”。为“好贪官”三字作注脚的是,“孙善武在洛阳就任期间,曾在旧城改造、洛南新区开发上有所作为,赢得洛阳人的拥护。在其被‘双规’后,部分民众认为‘不管他贪不贪,孙善武就是个好官’。”
贪官者,损公肥私之谓也,自然属于“坏”的范畴。曾几何时,我们的社会竟然有了“好贪官”这个称谓,而且获此“殊荣”者非止孙善武一人。去年媒体曾报道,靠勒索矿老板及官员敛财过亿元的山西省繁峙县原反贪局长穆新成,在当地竟有“劫官济贫的大侠”之美誉;早先几年山西有个因受贿而落马的县委书记武宝安,被判刑后当地百姓为之叫屈:“宁肯要一个能干的贪官,也不要一个不作为的清官。”
是有着雪亮眼睛的群众都变得是非不辨、善恶不分了吗?非也。所谓“好贪官”是一种比较论,类似于矮子里面挑将军:有政绩的贪官和没政绩的贪官相比,肯定是有政绩的贪官好;有善心的贪官和没善心的贪官相比,肯定是有善心的贪官好。“好贪官”一词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民众就真的从内心深处认可并接受这类官员,而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举。这些贪官给了民众一种五味杂陈的心理寄托:他们尽管贪了点,但还是干事的,比那些只知贪钱不干正事的官儿强多了。
稍通法理的人都知道,高桌子低板凳都是木头,好贪官坏贪官都是贪官,在法律上的量刑或许有区别,但“好贪官”并不会因为他的“好”而改变“贪”的性质。某种意义上说,“好贪官”的危害性更大,因为他“勤奋”,所以贪的机会更多;因为他有“政绩”,所以迷惑性更大,更容易获得同情,从而降低我们的社会对官员的评价标准。
我们不喜欢不作为的“清官”,更不愿意看到贪官前加一个“好”字。自古至今,勤政和廉洁都是人们对于官员的基本要求,所以,对于形形色色的贪官只能除恶务尽。清除贪官首先要找到贪官产生的原因,在这一点上,孙善武的授业恩师——洛阳师范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教授,在孙善武落马后说了一番意味深长的话:“一把手的权力不受控制,什么事都是一个人说了算,那些想干坏事的人能不去买通你吗?他买通不了你,就买通你的儿子、女儿。孙善武要是不出问题,他就是圣人了,干干净净的不可能。”
这位老教授将孙善武贪腐归结于权力不受控制,丝毫不提官员的道德自律,固然有“护犊”心切之嫌,但他说到了当前反腐的要害处:官员非圣贤,人性有弱点,督促官员廉洁奉公还得靠有效的制度。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