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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信仰则人人可成盗墓贼

(2010-01-27 23:31:54)
标签:

南京高淳

汉代古墓

挖土机

先人陵寝

重刑

文物

经济

精神

鬼神

信仰

法律

杂谈

分类: 时评

    数日前在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芜太公路扩建项目一施工段,有汉代古墓10余座遭施工挖土机兜底挖出,所有出土文物已经不见所踪,只剩下一些陶罐碎片和楠木棺材板被随意丢弃。考古人员表示,开挖土机盗挖古墓群,无论在南京还是在江苏甚至全国,都可以说是盗墓史上的第一次出现,性质相当恶劣。(《扬子晚报》1月27日)
    盗墓现象古已有之,迄今不绝,盗墓工具随科技进步升级换代也是寻常事。从前最常见的盗墓工具叫“洛阳铲”,是一种半圆柱型的铁铲,它的妙处是每往地下戳一下就能带起很多土,从而节省挖掘时间,据说为洛阳盗墓者李鸭子在上个世纪初发明,现被广泛用于考古。洛阳铲虽好用,但若论挖掘进度显然不如挖土机,所以被取而代之也属必然。考古人士称用挖土机盗墓史无前例、性质恶劣,笔者以为言过其实了——将来还会出现比挖土机更先进的盗墓工具,不过是长江后浪推前浪罢了。
    这则新闻中最令人震惊的不是挖土机,而是人。从业已披露的情节看,盗墓者应是施工现场的一群工人。笔者猜测当时的情形可能是,挖着挖着大家突然发现下面有古墓,不约而同见财起意,利用现成的工具瞬间将墓葬洗劫一空,而后逃之夭夭。
    若具体追究起来,施工方、管理方、规划方、文物部门皆难辞其咎,而笔者想到的是另一个问题:这些工人原本是来修路的,突然之间就集体变成了盗墓贼,这实在太可怕了——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人人皆可成盗墓贼。
    国人素有尊天地敬鬼神的传统,对先人陵寝尤为看重,在传统宗法社会,先人陵寝被视为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冢墓是一种从政府到民间都极力尊崇的道德行为准则。《宋史·忠义列传二》记载,宋高宗建炎二年,金人犯淮宁,地方长官向子韶鼓动士民抗敌时,就曾经大声疾呼:“汝等坟墓之国,去此何之,吾与汝当死守!”
    正因如此,历朝历代的法律对盗墓者均课以重刑。汉代法律规定“发墓者诛”,唐代法律对于盗墓行为则规定得较为细致——已经打开棺椁的,处以绞刑;盗掘然而尚未至于棺者,判处徒刑三年……在唐代,“开劫坟墓”与“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等被列为最严重的罪等之一。南京的这起疯狂盗挖汉墓事件若是发生在汉唐,以其“楠木棺材板被随意丢弃”等诸般恶劣行径,盗墓者是要被砍头的。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墓行为亦有相关惩处条文,最高可处死刑,粗看不可谓不严厉,但若细加揣摩不难发现,现今对于先人陵寝的价值认识仅停留在“物”的层面,具体而言就是只看重墓葬的文物价值和经济价值。刑法规定盗墓者处10年以上刑期的仅限于盗挖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和省级保护文物,盗挖一般墓葬者视经济价值以盗窃罪论处。这就基本体现不出墓葬在精神层面的价值,盗墓者在盗挖无主墓葬尤其是古代墓葬时,除了作贼心虚和逃避法律打击的侥幸心理,不会有精神上和灵魂上的负罪感——那不过是一堆埋在地底下的财物而已。
    清代袁枚《子不语》有“掘冢奇报”条,说“以发冢起家”的朱某发富人坟,石椁坚不可开,于是纠同僧人诵咒开椁,“诵咒百余,石椁豁然开,中伸一青臂出,长丈许,攫僧入椁,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坠地,琤琤有声。”朱某后来也“以讼事破家,自缢于狱”。在科技昌明的今天人们大多已不相信鬼神,盗墓者也不担心挖了坟会有恶鬼索命,但物质文明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人的信仰都不可或缺,换言之,一个人必须有所敬畏,否则就会无法无天。
    笔者以为对于先人的墓葬多几分敬畏之心是现代人应具备的基本信仰之一,这不是迷信,而是一种基于民族血脉延续的文化传承,它有助于我们的社会恢复良好的道德秩序,有助于先人的“清静”,也有助于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不被形形色色的盗墓者,包括那些打着“考古”名义的“发现者”所破坏。而重塑这一信仰,还有赖于相关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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