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谁辩护
(2009-08-24 00: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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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 |
《华西都市报》昨日报道说,今年5月22日,轰动全国的孙伟铭案一审庭审结束后,两名坐在辩护席上的女律师陈红和施俊英成了“众矢之的”:情绪失控的死者家属们哭喊着朝她们扑过去,身穿律师袍的两个女律师不得不在法警的掩护下“狼狈”离去……这是她们辩护生涯中首次遭遇如此围攻。
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因交通肇事而被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判处极刑在国内尚属首例,故而这个案子在司法界和民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文的主旨不是探讨这个判决结果的是非曲直,而是想谈谈律师该不该为“坏人”辩护。新闻中说,法庭上死者家属流着泪质问两名女律师:“你们为什么要替孙伟铭辩护?……那么坏的人!”
被害人惨遭飞来横祸,两个家庭瞬间破碎,死者家属在法庭上无论有怎样情绪失控的言谈举止,都是可以理解的。我所不能理解的是,在这则新闻的网络跟帖中,有一大半网友加入了炮轰律师的行列,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换位思考,如果律师的家人就死在这次事故中,律师又会怎样辩护?”
“换位思考”是个很有意思的词儿,这种思考方法缘自儒家所推崇的“推己及人”,意思是遇事要设身处地替别人着想,是一种很高尚的品德,也为当今社会所倡导。我们的绝大多数网友在孙伟铭一案上都表现得有同情心,正气凛然,但“推己及人”毕竟属于道德伦理范畴的价值观念,用它来要求被告律师,尤其要求她们站在原告立场上“换位思考”,就显得有些强人所难了。设身处地为这两位女律师着想,她们冒着挨骂的风险,免费为“坏人”孙伟铭打官司,又所为何来?
总的说来中国还是个伦理社会,好人坏人观念在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基于工作职责,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律师大多数时候都是在为“坏人”说话,这的确容易“招人恨”。陈红和施俊英这两位女律师的遭遇绝不是孤例,此前有两位著名的律师因为替“更坏的坏人”辩护引起了更大的“公愤”——田文昌因替沈阳“黑帮老大”刘涌辩护,当时有舆论指责其为“腐败帮凶”;邱兴隆因替湖南郴州巨贪曾锦春辩护,被一些网友斥为“人民的罪人”。即使在西方,律师也是公众非议的“常客”,莎士比亚曾说:“我们总有一天要做的事情就是杀光所有的律师。”
所谓“坏人”是个伦理学上的概念,法庭和律师的职责,不是要去区分被告是好人还是坏人,而是要去查清这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坏人”和法律意义上的“罪人”不是一个对等的概念。此外,即便是个依法律认定有罪的“坏人”,他的一些基本人权也应受到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理所应当受到公正、人道的待遇,除法律规定的罪有应得的惩罚之外,他不应受到任何“法外”的制裁。这就是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的理由。
从公平博弈的角度说,刑事被告人面对的往往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两相对比,被告处于绝对的弱势。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私权利的代言人,正好可以为其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只有公权力与私权利可以有针锋相对的对抗,才能称得上是公平的诉讼。中国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曾以“木桶理论”为例说:“如果我们把法律比做木桶,最短的板就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被告人的权利提高了,我们所有人的权利也就都提高了。”
回到伦理学的概念上,我们所知道的常识是,所谓“好人坏人”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世上没有绝对的好人,也没有绝对的坏人,坏人有可能做好事,好人也有可能做出触犯法律的坏事。从理论上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刑事犯罪被告人,都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在法庭上直面国家公权力的强大审判,到那时,谁来为保障你的合法权利而辩护?
律师依法为“坏人”辩护,看似“为虎作伥”,其实伸张的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