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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切莫抓小鱼放大鱼

(2009-05-18 00:15:48)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如果你偷砍了一棵树,从前可能要面临罚款甚至是判刑,但今后可能不一样了——法官也许会判你补种10棵树。这是从5月13日上午召开的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传来的消息。
  类似的“另类判决”并非云南首创。美国的法官在这方面有不少“杰作”——佛罗里达州15岁的少年钱伯斯和几个朋友开车兜风,高兴之余向车窗外扔酒瓶,不巧砸中一位德国女游客,造成她左眼失明。法官除判钱伯斯赔偿24000美元外,还判罚他在一年之内必须戴上眼罩,以亲身体会做盲人的痛苦。
  将“另类判决”引入轻微的环境违法案件,笔者认为不错。拿“砍树罚种树”来说,既惩诫和教育了违法当事人,又节约了社会成本——政府不用再花钱雇人补种树了,监狱还可以少管饭,当事人也免除了牢狱之灾,可谓一举多得。这比“放火烧山,牢底坐穿”之类的恐吓好多了。
  不过这种比较人性化的判决方式只能针对类似于李荞明这样一时起了贪念上山砍树的小民,对于更加恶劣、危害较大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尤其是事关企业违法排污和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的环保案件,显然并不适用。
  去年下半年昆明中院和玉溪中院相继组建了环保法庭,昆明市还成立了公安环保分局和环保检察处,从而建立了公检法环境执法的联动机制,彰显了我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和意志。基于我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应该说,这一系列举措无疑是明智和有开创性的。
  环保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类案件往往事关公共利益——破坏环境的行为,不管直接受害者是谁,有多少,但广义的受害者可以理解为全体公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直接受害人,每个人都有权利就环境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昨天的这个座谈会上讨论通过的《纪要》看——暂不受理公民个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但公民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证反映,通过有关部门和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笔者以为,这似乎限制了公民个人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昆明市环保局将作为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法人向环保法庭提起公益诉讼,如果笔者的理解没有出现偏差,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通过环保局这个“代理人”,这就给公民个人实现环保维权增加了一道门槛,而突破这道门槛有时候并非那么容易。众所周知,近年来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大多与企业违法排污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其间不乏政府官员不作为的因素。环保案件中,政府有关部门作为被告的并不鲜见,有时候甚至就是环保执法部门——2006年温州渔民将国家环保总局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成为当年具有标志性的法治事件。假设——仅仅是假设——如果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有关部门”本身就牵涉到环保案体的利益之中,公民个人又如何能够通过这个“代理人”?
  “暂不受理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理由之一是担心“滥诉”,笔者以为这和“截访”一样,是个伪命题。打官司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经济成本的,那种闲得发慌、没事就到法院告状的人只能是极个别。
  “砍树罚种树”是个好主意,有助于提升公民个体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值得试行。但“暂不受理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有可能放走一些更大的环境违法之“鱼”,希望这个“暂不”尽快变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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