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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独立则宽严皆误

(2009-04-15 0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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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时评

  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13日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吉忠春开枪杀人事件被媒体披露之初,网上群情激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呼声铺天盖地。现在一审结果出来,从坊间舆论看,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怎么“大快人心”,很多网友都怀疑吉忠春一审被判死刑是法院迫于地方政府要求严惩凶手的压力;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不能因为这个案子社会影响恶劣或吉忠春是警察,为了“平民愤”,就对被告人施以重刑。
  是我们的民众突然变得同情杀人犯了吗?笔者以为不尽然。假设一审判决结果是另一番景象,比如吉春忠被判了无期或死缓,同样会有很多人不满意,他们会怀疑吉忠春免死是因为他是个警察,受到了特别关照。
  从前有句老话叫“从来天意高难测”,现在我们发现“民意更难测”。就这个案子而言,如果法官断案被民意牵着鼻子走,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怎么判都不会让民众满意。
  在以民为本成为基调的时代,司法部门重视民情民意无疑是正确的,这体现了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权,民意本身也是衡量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尺度。但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专业、规范的思维逻辑与普通民众的思维逻辑有很大的差异。司法具有自己的一套专业话语、技术规范和价值判断,它代表对法律精神的精细化主张,而民意在很多时候反映出来的是“人之常情”,不可避免地存在情绪化的弊端,普通人更习惯于将法律问题道德化。而在中国,长期以来,民众多遵从同态复仇、杀人偿命等传统思维方式,常常因为法院“慎杀少杀”而责难其办案不公。民意与司法在价值追求、思维逻辑上的这种冲突,不仅可能对司法审判形成巨大的压力,有时甚至会导致司法机关做出背离法律的判决。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也是基于“民意的审判”。
  回到蒙自警察开枪杀人这一个案,民意之所以游离不定,还在于司法审判常常受制于权力的“既往经验”,很多人已经先入为主地断定这样一起涉及到警察的司法审判必然受到政府部门等外力的干扰。人们之所以同情许霆案和邯郸银行金库被盗案中的“坏人”,也是基于这样的“经验”——无权无势者作奸犯科被“杀无赦”,而贪官即使贪得再多也会找到逃生的通道。这说明司法审判既不能受制于民意,也不能受制于权力,而受制于权力的司法审判极易导致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
  一审中有个细节颇耐人寻味:吉忠春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有可以依法从宽的自首情节,也得到了公诉方的认可,但法院并未采纳这样的主张,认定被告“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从这个细节看,法院并未与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串通一气”,而是依据事实作出了自己的独立判断。这样的判断应给予尊重。由于吉忠春已明确表示要上述,此案的审判还将继续,希望法院继续秉持独立审判原则,让这起举国关注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司法审判既不能屈从于“民愤”,更不应受到权力的左右。我们不能将宽严相济简单地理解为轻罪从宽、重罪从严,无论从宽或从严,都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在权力的授意或民意的干扰下,也许会达成某个个案的公正,但若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其结果只能是宽严皆误,最终伤害的是法治精神和大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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