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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权法》正式实施的东风,昆明人与自然小区宣布“自治”,此消息经晚报报道后不胫而走,成为连日来市民议论的一个热点。基于人与自然小区以及3年前业已实现“自治”的金汁苑小区“占道停车费归业主”、“3年没发生过被盗事件”、“地上整洁得连烟头都没有”、“账目一清二楚”、“逢年过节送礼给业主”等诸般“自治好处”,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区将步其后尘。
人与自然小区和金汁苑小区实现“自治”的标志之一是业主们炒掉了物业管理公司,自己管理自己。就法律意义而言,炒了物管并非是“自治”的必要条件,它原本就是属于业主的“天赋人权”——主人炒管家的鱿鱼是天经地义,只是这一权利意识在《物权法》出台后才得以大面积觉醒。其实,从理论上说炒不炒物管都不影响“自治”,家里养了个管家,主人就是不主人了?人与自然小区通过炒管家实现“自治”之所以成为新闻,只能说明此前物管和业主之间存在严重的角色混乱。
所谓“物权”其实体现的是“人权”——自然人的权利通过对其所法定拥有的物的自由支配进行体现,因而《物权法》的制定、出台和实施,一个极为重要和进步的意义就在于保障了人权。以住宅小区为例,业主对其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住宅拥有完全支配权,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及公共设施等则归业主全体共有,而后一点往往为业主所忽视,比如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因占用小区道路资源而被收物管取停车费,此前很少有业主过问这笔费用该如何收取、如何使用,无形中自身的经济权利就被变相剥夺了。人与自然小区实现“自治”后占道停车费“物归原主”,显然是业主权利的回归。
《物权法》实施后,社区(小区)自治已成大势所趋,这对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大有裨益,而物业管理企业(现在应改称物业服务企业了)也将回归其“仆人”的本位,不得不在竞争中求生存,使越来越多的业主有可能享受到更为质优价廉的物业服务。
然而,社区自治并非一道触手可及的“免费午餐”,权利和责任从来都是并存的。从福利分房时代走过来的中国城镇居民长久以来习惯了“有人管”,而“自己管自已”不仅要管好自家的“门前雪”,还要管好大家的“瓦上霜”,如果缺乏这样的自觉,即便是炒了物管,也不过是将物管换成名义上的“业主委员会”而已。对于事关业主公共利益的“瓦上霜”,仅靠道德自律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订立为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的相关契约。
如果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看做是小区的“政府”,则业主大会则是代表业主共同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对业主委员会有监督的权利和责任。由是观之,小区这个“社会”可以正常运转了。然而还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不容回避:如果业主委员会和某业主起了纷争,由业主大会进行裁决难免遭遇“多数人暴力”,而诉诸法庭,业主委员会既非独立法人,又代表“对方”的利益,无疑将使法官陷入尴尬——去年南京某宣布“自治”的小区一业主成为交费“钉子户”被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法官因拿不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而束手无策。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自治,但对自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缺乏完善的条文来规范和释疑,可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的真空地带。如何填补这一真空地带,还需政府相关部门在不违反《物权法》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法规。国人“物权”意识觉醒并不意味着“社区自治”就前途一片光明,当此时刻,还需要政府“扶上马,送一程”。
人与自然小区和金汁苑小区实现“自治”的标志之一是业主们炒掉了物业管理公司,自己管理自己。就法律意义而言,炒了物管并非是“自治”的必要条件,它原本就是属于业主的“天赋人权”——主人炒管家的鱿鱼是天经地义,只是这一权利意识在《物权法》出台后才得以大面积觉醒。其实,从理论上说炒不炒物管都不影响“自治”,家里养了个管家,主人就是不主人了?人与自然小区通过炒管家实现“自治”之所以成为新闻,只能说明此前物管和业主之间存在严重的角色混乱。
所谓“物权”其实体现的是“人权”——自然人的权利通过对其所法定拥有的物的自由支配进行体现,因而《物权法》的制定、出台和实施,一个极为重要和进步的意义就在于保障了人权。以住宅小区为例,业主对其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住宅拥有完全支配权,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及公共设施等则归业主全体共有,而后一点往往为业主所忽视,比如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因占用小区道路资源而被收物管取停车费,此前很少有业主过问这笔费用该如何收取、如何使用,无形中自身的经济权利就被变相剥夺了。人与自然小区实现“自治”后占道停车费“物归原主”,显然是业主权利的回归。
《物权法》实施后,社区(小区)自治已成大势所趋,这对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大有裨益,而物业管理企业(现在应改称物业服务企业了)也将回归其“仆人”的本位,不得不在竞争中求生存,使越来越多的业主有可能享受到更为质优价廉的物业服务。
然而,社区自治并非一道触手可及的“免费午餐”,权利和责任从来都是并存的。从福利分房时代走过来的中国城镇居民长久以来习惯了“有人管”,而“自己管自已”不仅要管好自家的“门前雪”,还要管好大家的“瓦上霜”,如果缺乏这样的自觉,即便是炒了物管,也不过是将物管换成名义上的“业主委员会”而已。对于事关业主公共利益的“瓦上霜”,仅靠道德自律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订立为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的相关契约。
如果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看做是小区的“政府”,则业主大会则是代表业主共同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对业主委员会有监督的权利和责任。由是观之,小区这个“社会”可以正常运转了。然而还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不容回避:如果业主委员会和某业主起了纷争,由业主大会进行裁决难免遭遇“多数人暴力”,而诉诸法庭,业主委员会既非独立法人,又代表“对方”的利益,无疑将使法官陷入尴尬——去年南京某宣布“自治”的小区一业主成为交费“钉子户”被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法官因拿不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而束手无策。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自治,但对自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缺乏完善的条文来规范和释疑,可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的真空地带。如何填补这一真空地带,还需政府相关部门在不违反《物权法》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法规。国人“物权”意识觉醒并不意味着“社区自治”就前途一片光明,当此时刻,还需要政府“扶上马,送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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