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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即日起正式实施。此“办法”作为四川省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关“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有错要赔偿”的若干条款,在今年5月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就受到了诸多质疑。时隔不到半年,该条文顺利通过并得以施行,可见当地政府对于保障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但笔者仍对该条文是否能在现实生活中抑制“非礼”之举持谨慎且非乐观的态度。
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并无可供具体操作的条文。随后,浙江、上海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何谓“性骚扰”进行界定,在“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之外,增设了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诸般“与时俱进”的项目,几近形成对女性的全方位保护。但在如此“天罗地网”般的严密监视之下,女同胞们依旧未能摆脱“色狼”的侵扰。据新浪网和郑州晚报联合进行的一次“性骚扰调查”显示,在21989位被调查者中,就有16745遭遇过性骚扰;与此同时,性骚扰事件进入法律程序的少之又少,受害人胜诉的更少。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出于人际交往及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人们发现有必要对“性”这一人类的本能活动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也就产生了一系列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性骚扰的表征是人类本能不断冲击和逾越社会文明规则的各种行为现象,但如何界定某种行为确属“非礼”,却一直是个难题,绝非罗列“身体接触”、“言语粗俗”等几个选项可以万事大吉。即便是这些“动作”的前提——“不受欢迎”或“违反妇女本人意愿”——也是暧昧不清的。举例而言,某男性对某女同事有亲昵动作,如果女同事对该男性素有好感,她可能不以为意,甚至会心生愉悦;如果对该男性向来反感,则对其亲昵动作必然心生厌恶。假使以此界定该男性的行为是“友好”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显然不大妥当。因此,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在世界各国都是一道难题,而在中国尤甚——即便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迫于传统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受害者也往往忍气吞声,难以走进司法程序。
从四川省出台的“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有错要赔偿”这一规定看,性骚扰发生在办公场所的现象比较普遍,这让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现阶段反性骚扰的着力点,不应拘泥于穷尽现象和艰难取证,而应致力于实现双方权利的对等。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胆敢侵犯另一方的身体及人格尊严,大多是基于自身权力和地位的优势。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职场,强势方倚仗的是对弱势方职业和待遇的控制。在科层化特征十分突出的行政体系内,强势方倚仗的是对弱势方仕途和前程的控制。
人格尊严作为生存价值的第一要义,不应因为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而牺牲。性骚扰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恶”。要促使这种恶向善转变,需要倡导人格尊严至上的价值观,需要加大对性骚扰实施者以及相关责任人(单位)的惩处力度。但最根本的措施在于,整个社会要提升女性的政治及经济地位,让女性敢于挺直脊梁向心怀鬼胎者说“不”,使其有所顾忌而不敢轻举妄动。
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并无可供具体操作的条文。随后,浙江、上海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何谓“性骚扰”进行界定,在“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之外,增设了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诸般“与时俱进”的项目,几近形成对女性的全方位保护。但在如此“天罗地网”般的严密监视之下,女同胞们依旧未能摆脱“色狼”的侵扰。据新浪网和郑州晚报联合进行的一次“性骚扰调查”显示,在21989位被调查者中,就有16745遭遇过性骚扰;与此同时,性骚扰事件进入法律程序的少之又少,受害人胜诉的更少。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出于人际交往及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人们发现有必要对“性”这一人类的本能活动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也就产生了一系列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性骚扰的表征是人类本能不断冲击和逾越社会文明规则的各种行为现象,但如何界定某种行为确属“非礼”,却一直是个难题,绝非罗列“身体接触”、“言语粗俗”等几个选项可以万事大吉。即便是这些“动作”的前提——“不受欢迎”或“违反妇女本人意愿”——也是暧昧不清的。举例而言,某男性对某女同事有亲昵动作,如果女同事对该男性素有好感,她可能不以为意,甚至会心生愉悦;如果对该男性向来反感,则对其亲昵动作必然心生厌恶。假使以此界定该男性的行为是“友好”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显然不大妥当。因此,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在世界各国都是一道难题,而在中国尤甚——即便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迫于传统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受害者也往往忍气吞声,难以走进司法程序。
从四川省出台的“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有错要赔偿”这一规定看,性骚扰发生在办公场所的现象比较普遍,这让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现阶段反性骚扰的着力点,不应拘泥于穷尽现象和艰难取证,而应致力于实现双方权利的对等。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胆敢侵犯另一方的身体及人格尊严,大多是基于自身权力和地位的优势。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职场,强势方倚仗的是对弱势方职业和待遇的控制。在科层化特征十分突出的行政体系内,强势方倚仗的是对弱势方仕途和前程的控制。
人格尊严作为生存价值的第一要义,不应因为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而牺牲。性骚扰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恶”。要促使这种恶向善转变,需要倡导人格尊严至上的价值观,需要加大对性骚扰实施者以及相关责任人(单位)的惩处力度。但最根本的措施在于,整个社会要提升女性的政治及经济地位,让女性敢于挺直脊梁向心怀鬼胎者说“不”,使其有所顾忌而不敢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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