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时评 |
来自昆明市政府的消息说,《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将于本月15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在新闻出版、电信、邮政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和机场、火车站、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学校等地的主要通道建立技防系统。有关“手机实名制”和“博客实名制”的是非之争方兴未艾,这条新闻无疑又会牵动百姓日益敏感的“隐私”神经。
所谓“技防系统”,包括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我们通常所见的是视频监控系统,比如安装在十字路口、银行取款机等场所的摄像头,俗称“电子眼”。
有关“电子眼”的争议由来已久。尽管绝大多数人承认,形形色色的“电子眼”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功不可没,但随着人们对自身权益及隐私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这个问题就变得敏感了:少数人的违法犯罪行径,造成大多数守法公民受监视、被怀疑,这是否有欠公平,随之而来的是担心“私密”的外泄。一个极端的个案是,上海某校学生在安装了“电子眼”的教室内发生性行为遭“偷拍”并被公布到网上,导致当事女生自杀身亡。
应当说,人们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个人权益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但以此来评判“电子眼”的是非功过,有些舍本求末。“电子眼”充其量只是一些用来监测的高科技工具,说白了只是执法者或管理者延伸的器官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与警察手中的枪没有区别。从维护公共安全的立场出发,我们当然希望“电子眼”看得越远、越多、越仔细越好,就好像警察在面对歹徒时,我们希望他手中的枪具有优良的性能。因此,对于“电子眼”这种工具本身,我们不应该有什么反感。
问题是,“电子眼”的作用毕竟不同于警察手中的枪,它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安全的工具的同时,也在不可避免地“监控”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这就涉及到公民隐私。依我之见,矛盾并非完全不可以调和。
首先,“电子眼”使用的范围应该有一定限制,比如说你在银行装摄像头我没意见,但你要把摄像头装在我家里我就不答应。即将实施的《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在居民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而只是“鼓励”,这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因此这一措施相信可以得到大部分市民的理解。
其次,“电子眼”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有多大,不仅取决于它本身的性能,还取决于它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哪些人可以使用和管理“电子眼”,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调取“电子眼”摄录的信息,如果造成公民隐私泄露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科技领域的任何进步都有助于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但决定其从善抑或从恶的,却是人。在电子监控设备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于维护公共安全有重要功效之时,也许我们需要从立法的层面对“电子眼”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果立法落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也许真的就会如某些人所言,变成“洪水猛兽”。
所谓“技防系统”,包括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我们通常所见的是视频监控系统,比如安装在十字路口、银行取款机等场所的摄像头,俗称“电子眼”。
有关“电子眼”的争议由来已久。尽管绝大多数人承认,形形色色的“电子眼”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功不可没,但随着人们对自身权益及隐私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这个问题就变得敏感了:少数人的违法犯罪行径,造成大多数守法公民受监视、被怀疑,这是否有欠公平,随之而来的是担心“私密”的外泄。一个极端的个案是,上海某校学生在安装了“电子眼”的教室内发生性行为遭“偷拍”并被公布到网上,导致当事女生自杀身亡。
应当说,人们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个人权益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但以此来评判“电子眼”的是非功过,有些舍本求末。“电子眼”充其量只是一些用来监测的高科技工具,说白了只是执法者或管理者延伸的器官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与警察手中的枪没有区别。从维护公共安全的立场出发,我们当然希望“电子眼”看得越远、越多、越仔细越好,就好像警察在面对歹徒时,我们希望他手中的枪具有优良的性能。因此,对于“电子眼”这种工具本身,我们不应该有什么反感。
问题是,“电子眼”的作用毕竟不同于警察手中的枪,它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安全的工具的同时,也在不可避免地“监控”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这就涉及到公民隐私。依我之见,矛盾并非完全不可以调和。
首先,“电子眼”使用的范围应该有一定限制,比如说你在银行装摄像头我没意见,但你要把摄像头装在我家里我就不答应。即将实施的《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在居民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而只是“鼓励”,这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因此这一措施相信可以得到大部分市民的理解。
其次,“电子眼”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有多大,不仅取决于它本身的性能,还取决于它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哪些人可以使用和管理“电子眼”,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调取“电子眼”摄录的信息,如果造成公民隐私泄露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
科技领域的任何进步都有助于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但决定其从善抑或从恶的,却是人。在电子监控设备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于维护公共安全有重要功效之时,也许我们需要从立法的层面对“电子眼”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果立法落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也许真的就会如某些人所言,变成“洪水猛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