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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也是一种消费品

(2006-03-28 07:10:38)
分类: 时评
  兰州女孩林鹃(化名)苦追偶像刘德华12年,以致倾家荡产,老父亲为实现她的心愿(见上偶像一面并得到其亲笔签名)居然还想跑到医院卖肾。这件事儿最近被炒得沸沸扬扬,包括央视在内的各大媒体纷纷予以关注,有表示同情者,有欲帮助其完成心愿者,有借机炒作者;社会舆论也大显神威,或批评女孩不孝,或责备老父亲教育方式不当,或指斥媒体引导错误,或质疑当今社会价值取向——凡此种种,用两个字来形容,就是“疯狂”,女孩疯狂,老父亲疯狂,媒体疯狂,公众也疯狂。
  偶像崇拜自古有之,时代不同,其崇拜主体和表现特征也随之变化。北宋苏东坡为人风流,雅擅琴棋书画,上至太皇太后、下至青楼歌妓都成了他的追星族。至于民间流传的唐伯虎点秋香的故事,更是古代偶像崇拜的经典之作。到了近现代中国社会,有崇拜战斗英雄的,有崇拜劳动模范的,有崇拜革命领袖的,有崇拜科学家的,有崇拜体育明星的。一个娱乐性社会,崇拜演艺明星,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说到底,偶像崇拜是人的一种精神需要。人有两个自我:真实的我与理想的我。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使人们需要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一个可以羡慕、效仿的活生生的人物。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偶像可以说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精神动力,人们通过崇拜偶像达到某种愉悦和满足感。为了这种愉悦和满足感而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于是便构成一种消费。这时候,“偶像”便成为一种产品,而“追星族”成为消费者。按理说消费者是“上帝”,可实际生活中,这种关系常常被颠倒了——偶像成为追星族的上帝,追星族花了钱、付出了激情,得到的反而是精神上的束缚、情绪的被控——消费者对产品顶礼膜拜、为之神魂颠倒。
  现代社会崇尚理性消费,如果把“偶像崇拜”也看成是一种消费,同样需要理性,其实要记住的只是一句话:偶像是用来娱乐自己的。当然,“偶像”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要求人们完全理性地对待是不可能的,倘若真的完全理性了,那些“造星工厂”恐怕都得关门大吉——我们也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发生,毕竟娱乐业作为一种专门为大众生产快乐的行当,也需要生存和发展。
  当然,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人类作为一种理智与感情并存的高级动物,任何时候都不会缺少感情冲动。只是,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社会,在对待“偶像崇拜”这个问题上,都不必过于疯狂,适度的理性还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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