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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事件,终于可以说了

(2009-10-26 23: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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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对于上海“钓鱼执法”的事,我们沉默的时间太长了。沉默,是为了等待公正的结果,好在这个结果来得还不算太晚。

 

    为了打击黑车,许多地方政府可谓不遗余力,但不遗余力,绝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特别是,不能采用非法的方式来打击非法。对于这一点,我相信,上海的浦东新区和闵行区政府,这回算有了深刻的体验。特别是那位河南小伙子孙中界,他是个性格刚烈的人,他用自己一个手指头的代价,替许多人道出了、这个领域长期所存在的致命伤:如果把执法当业务做,那么所有的利益驱动就会令执法本身发生异化,程序不正义,其结果怎么可能正义呢?

 

    好在全国的舆论,并没有因此而保持沉默,它的死缠烂打,它的追问到底,正反映了民意对公权部门肆意妄为的约束权利。现在,政府部门终于公开道歉了,终于认定自己的取证方法不正当了,而且,也终于宣布取消了那个似乎板上钉钉的行政处罚了。

 

    但直到今天,依然有三个问题,人们必须弄明白才行,那就是,第一,这种执法者钓鱼取证的方式,到底合不合法?第二,如果孙中界所开的车真是黑车,那这件事,既然以目前的方式收了尾,是否就意味着,政府打击黑车的行动,会因此而受到阻碍?执法者从此再无积极性?第三,对于黑车泛滥的现象,我们究竟该怎么做,才能起到最好的效果呢?

 

    要回答第一个问题,并不难。你上网查“钓鱼执法”,可以看到这个词,在英美法系中,其实也被叫做执法圈套(entrapment)。是指“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所以网上的这个词条认为:“它跟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免责的理由。钓鱼执法的必然结果,就是政德摧毁道德。”

 

    在成文法国家,比如中国,也要求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你的取证也必须是合法的,而不是用违法的方式来获得。即使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也要求主、客观相一致,所以,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既要有危害社会的客观事实,还要有当事人主观的过错。

  

    至于第二个问题,这两个案件的尘埃落定,会不会影响执法者打击黑车的积极性?

 

    我的回答是:行政执法是公权力部门的义务,它的积极性大小,主要靠的是行政和舆论监督,而不是经济指标。如果执法本身,就是为了完成罚款指标;如果奖励举报,最后竟能激励出一大批以此为业的鱼钩们,我看,不管执法的积极性有多高,都应该坚决制止。否则,就是鼓励公权力明目张胆地捞钱,按照中国行政法学会的会长应松年先生的话说: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已超出了行政执法范围,涉嫌犯罪。

 

    我的朋友——北大的王锡锌教授认为:“黑车”之所以屡禁不绝,其根源在于垄断封闭的出租车管理制度。社会有这种城市短驳、和城乡结合部交通的巨大需求,但现有制度又使得黑车无法合法化,自然就导致了各种利益博弈,如果打击过严,黑车彻底消失,某些既得利益就没有了,交通执法单位的地位和重要性,也会受到影响,所以,这类打击总是有限度的,甚至出现了“放水养鱼、定期捕捞”,打击和繁荣共生。

 

    对第三个问题,我们能不能彻底把黑车整治干净呢?

 

    前面说了,既然它有市场,政府目前最要做的,就是从源头上挤压这种非法运营的空间,第一,就是加快发展公交,给人们有更好的替代选择。第二,能不能再放开一些出租车的经营限制,给予一些为了谋生而出现的黑车、合法化的机会呢?第三,界定黑车的手段要更合理,至少也要证明它是在“一定时期内”从事非法运营,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调查、取证手段要更先进,更合理,比如利用录音、录像,而不是靠小概率的钓鱼抓捕,这反倒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信任危机。第四,对于那种非法运营中,还存在敲诈勒索的情况,更不能手软,要当成社会治安案件来严肃处理,同时也要教育并提醒市民,规避此类选择的风险。

 

    当然,最重要的是,是不能让抓黑车的执法部门,最后演变成黑车的保护伞,一方面不闻不问,另一方面滥抓无辜!这样做,无异于行政者对一切公正的“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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