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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烟民过分“妖魔化”……

(2009-09-22 22:09:07)
标签:

控烟

立法

上海

骆新

杂谈

    抽烟,是不是人的一种权利呢?

 

    是。至少法律没有像“禁毒”一样地“禁烟”。文明社会承认每个人的自由,但你的自由,必须以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中国有3.5亿烟民,“公共场所控烟”究竟该怎么控?大家的看法有很多种。比如说,公共场所应该是全面禁、还是部分禁?监督、执法的主体是谁?执法成本是否过大?对某些“公共场所”有产权纽带或管理义务的单位机构,要不要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昨天,上海市人大的法制委员会就制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一事搞了次立法听证,20多个来参加听证的代表,就为了上述这些问题展开论战。其实,像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上海早在1994年就曾颁布过,可十几年下来,老问题依然故我,为什么呢?

 

    谈到“控烟”,人们总喜欢先指责一番烟民们的“顽冥不化”:吸烟有害健康,难道你们不知道吗?知道还抽?你难道找死啊?二手烟害人不浅,侬晓得伐?你这不是搞谋杀吗?良心何在?……

 

    但我认为:这样的“大板子”打得实在不是地方。就像我刚才说的:吸烟也是他的一种权利。心理学家论述吸烟的功用,可将其归结为“免除焦虑、体现性欲和支配欲”;而在社会学家眼里,第三世界国家人均消耗的烟草量最大,也说明吸烟是“贫困的一种阶段性表现”;靠香烟创造财富的烟草商们,则还能举出“烟草业刺激GDP、贡献税收、解决就业”的种种理由,但这些,跟“要不要在公开场合禁烟或控烟”,其实都没啥关系。

 

    我们举个例子吧:就算是一个烟民,很热爱抽烟,他也不会拒绝去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呼吸新鲜空气;但若一进电梯间或出租车的车厢,闻到曾有人在这封闭空间里抽烟,造成空气溷浊,甚至有某种窒息的感觉,他可能也会对烟产生反感。至于人们碍于面子或同事朋友的关系、没有禁止你在公共场所吸烟,并不代表着他们就心甘情愿地接受“被熏”,这一方面,制订法规控烟,也算得上是“为沉默的大多数”伸张权利的不二选择……

 

    准确地说:避免吸烟对公众的人格与权利(包括健康权)构成伤害,才是“公共场合控烟”的主旨。所以,这次立法听证请“烟草商”来参与讨论,我认为纯属多余——“公共场所控烟”跟产业没任何关系(“烟草课税”倒是与他们有关系)。

 

    不过,这位上海烟草集团的技术代表,在会上说了一番话,今天倒成了媒体刊载率最高的内容。他认为,在“公众控烟”宣传中,二手烟的危害被过分夸大了。他认为“就算长期呆在环境烟气中的人,一年所吸入的焦油量,也差不多才是一个主动吸烟的人抽的一支烟”。当然,他的这番意见,很容易遭人抨击,因为即使按照科学检测,这个论断被证明是成立的,难道我们就不需要控烟了吗?

 

    “吸烟有害健康”,不假,但这位代表的话,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把烟民过分地妖魔化,甚至当成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去对待,只会造成巨大的社会逆反心理、对控烟工作反而不利!譬如,我就经常听到烟民找出更权威的理由:“毛某某抽烟活到83岁,邓某某抽烟也活到94岁呢!……”说实话,这种说法离“控烟”的主题毫不沾边儿,就像你再通晓床笫技巧,也不是任意强奸他人的理由吧!这仅是遭受舆论怠慢之后,烟民们本能的心理防卫罢了!

 

    从烟草的发展历史上看,我总结出这样的规律:吸烟无疑是一种权利(就像当年广告大师奥格威为英美烟草促销所设计的最重要主题,就是强调妇女抽烟是女性权利的体现),但不吸烟更是一种信仰(因为这关乎到你是否尊重他人的权利,必须承认,这涉及到“有信仰者”才具备的自我牺牲精神)。而“控烟立法”也必须考虑到人性化和可操作性——“公共场合全面禁烟”当然是最好的选择,但也要考量,我们的执法成本能跟得上吗?我们民众的心理素质跟得上吗?

 

    首先,政府须下狠心来实践诺言!法国在2007年开始在公共场所禁烟,从政令下发的那一天起(2007年2月1日)一共175,000警察、宪兵、交警和军队巡逻兵组成的“香烟警察”,就开始在全国的学校、工厂、机关巡逻监察。而且他们还被临时赋予了许多行政权力,诸如开“罚单”,任何公民违规,都要被罚款68欧元。说白了,就跟我们现在管酒后驾车一样,严格执法,一是降低你侥幸逃脱的机会,而是增加你违法的成本,唯如此,才可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我记得前不久,就曾有大陆游客到台湾,就是因为违规吸烟而被迫接受罚款、还蹲了几天班房。而香港在禁烟令颁布之后,你随处可以看到这样的标语:一旦违规,你将受到“检控”,也就是检察官的指控。可以说,如果不用强力来管制,长期的习惯永远改不过来。

 

    而如果承认,我们现在的执法力量还暂时还跟不上,企图“毕其功于一役”尚不现实,那我倒是建议:咱们至少先从一部分公共场所的治理做起,比如学校、餐馆、交通工具……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绝不能心慈手软。必须追求令行禁止,以局部的权威来影响到全部。

 

    其次,引入新的机制,鼓励全民参与控烟。

 

    我前两天在北京。尽管奥运会期间,北京实行了全市区域公共场所禁烟,大家也欢呼雀跃,说北京如何如何文明了,但好景不长——奥运会之后,这种管制明显松懈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虽然许多餐馆表面上并不把烟灰缸摆出来,但如果顾客要,服务员还是提供;而且餐厅里如果有人抽烟,餐馆的主人也说,人家是客人,照顾我们生意,咱们怎么好意思不让人家抽?而且我们也没执法权,除非其他客人自己上前去制止或举报,但就算执法机关来人了,人家也抽完了,怎么管呢?所以抽就抽吧!

 

    这至少说明两点:一,凡是运动式执法,最后都属形式大于内容,持续不下去;二,控烟的“激励机制”出了严重问题,更多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因为与违规者有直接的利益瓜葛,肯定不可能主动控烟的,那么,我们必须按照法律追溯“连带责任”的办法,如果被查实有人违规,那么相关单位也必须受罚,唯有如此,全民才能一起动员,利用最低的执法成本,将控烟问题解决好。

 

    第三,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光是堵也不行,我们也得为烟民提供替代性的选择。比如,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了,那么有没有指定的允许吸烟的地方?是否有相应的方便?有人举了个例子:黄山上,划定了吸烟区:一块告示牌,和地上画的一条红线,烟民们倒也自觉了,在划定的区域里过一下烟瘾,跨入“禁区”前,就把烟蒂灭掉。所以控烟立法,绝不能把众多烟民当“异类”给排除出去,相反,倒应该多听取一些他们的意见,征集一下他们的建议,这样既符合立法程序,也能真正教育大众,从被动禁烟到主动控烟。

 

    前不久,我看到一则新闻,某个城市的消防队员在检查时,发一个人在商场抽烟,结果这位老兄被拘留了五天。姑且不论这种严厉的处罚,是否与法有据,但消防部门负责人说了一句话,却让我心里不大舒服:“因为要迎国庆,所以我们要严管”。

 

   奥运会来的时候,北京控烟;现在世博会又要来了,上海也要控烟!奥运会和世博会的确是个控烟的契机,但假如立法的目的,只是应个景,我想这也是对法律的亵渎。中国无论是法律还是政令,之所以在老百姓心目中总缺乏尊严,一是跟它的粗糙有关,往往只有原则、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另一个原因,就是它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后好端端的一部法律或规定,彻底成了摆设,仅增坊间笑谈尔……

 

    最后,再补充一句:虽然中国早就签署了世界控烟条约,但去年(2008年11月)在南非德班召开的世界控烟会议上,中国却因为控烟不力,被授予了一个很寒碜人的“奖”——烟灰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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