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全中国的媒体,几乎都把眼光“钉”在重庆那个“钉子户”身上!
现在,随着“钉子户”与开发商的协商解决,那幢二层小楼,终于永久性地、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私人财产”如何保护?私权与公权的边界在哪里?以及这两种权力(权利)如何防止被“滥用”?……这些有益的思考,却因为所谓“钉子户”问题,却被一一铺展到所有人面前!——这堪称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前,最有价值的一场新闻事件!
其实,在市委书记汪洋发表那一番“政府要慎重、冷静、妥善地处理,绝不迁就漫天要价的行为”的谈话之后,我就料到,事件的结果已经很明朗了。吴苹和杨武,不可能置强权力部门的意见于不顾,而房地产商人们,更要考虑到今后与政府的合作,不敢不做出妥协。双方都“正确理解”了汪洋的意思,于是,双方在假意地半推半就中,法院在象征性地延迟了处罚执行日期之后,最终结果,只能是这个样子!
似乎是皆大欢喜了。
但是,事实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某种产权体制的解决!就像这一事件刚出现的几天,全国的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如获至宝,纷纷跑去“淘金”,却分别又被各地宣传部门以“不得异地监督”为由,强令撤回一样,从骨子里而言,“钉子户问题”远没有被根治!许多地方的拆迁问题,依旧被一手遮天的“舆论监控”所遮蔽,仿佛医生刻意隐瞒病人的病情,又不给予积极的治疗一样,我们没有任何乐观的理由!
乍看起来,这是政府尊重私人财产所做出的“条件和解”,但从某种意义上说,重庆市的政府部门,这次也许是被媒体和舆论“胁持”了!也许某些权力机构,至今仍后悔:为什么没有将“钉子户”消灭在萌芽状态?乃至于被各界“关注”到如此地步?一旦政府部门,今后为了防止被舆论“铆上”,而处于不利的境地,而会更加迅速地采取“行动”呢?我们还有如此表达的权利、以及影响事态进程的机会吗?
对于各地法院在拆迁过程中,所表示出来的偏袒政府的态度,我们不难看到想实现“司法公正”这四个字,路途何其遥远!重庆中院所体现的状态,绝非个案,而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对于公民起诉的拆迁案,一般均不受理;受理了,判罚也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众所周知,中国的司法腐败案中,有多少是与土地直接关联?而地方法院从人员遴选,到行政办公费用,多少是靠地方政府的“关照”?许多事情,不言而喻罢了!
我想起来,上周我所评点的“辽宁农民车祸身亡、同伴跪求110、120见死不救”的事件,省公安厅进行了一番“调查”,而结果,他们不说我都知道——“查无对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也是一样,“找不到那辆120车”。而唯一可以指认车辆的“胡家镇收费站”,在被“调查”中,竟然宣称,那天正好“停电”,没有任何记录……一桩牵涉自身形象的事件,凭什么要本部门“自查”,第三方力量难倒无法介入吗?凭借常识,我们也会明白:一个人,左手会跟右手过意不去吗?
“拆迁纠纷”也好,“车祸事件”也罢,都告诉了人们一个真理:民主制度不完善,司法不公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
最后,再重复一遍:我们没有任何乐观的理由!
附记:就在我撰写这篇随笔的前一天,我已从有关部门得到切实消息: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上海土地学会的会长殷国元已被调查。这是继该局的处长朱文锦“出事”之后,这个牵涉到上海土地的管理部门更高一级负责人的消息。人们期待着这个调查结果。其实,也无所谓“结果”了,上海有多少案件,均离不开土地问题,这“结果”不是明摆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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