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海,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5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宁
案由:电信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多收取的17951IP长途费人民币三角。
2 .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解释并赔礼道歉。
3 .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共一千元。
4、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
原告是被告的全球通用户, 2006年4 月5日 原告查阅通话详单时发现,在北京本地使用北京移动全球通手机13701116799 加拨17951拨打北京联通手机号码 13371707270时被被告收取了 IP长话费,但是加拨17951 拨打北京移动手机号码13661184818时却只被收取了本地通话费(见详单)。
原告认为在北京当地拨打当地号码无论加拨" 0086"、"+86 "还是加拨"17951"被告均不应收取长话费,更不应只针对拨打联通号码时收取 IP长话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查阅被告网站和营业厅的宣传资料时,原告均没有任何说明被告将如此收费,被告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海
2006年4 月11日
附件:移动公司通话清单一份
工商局资料
营业执照注册号: 015427地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
企业名称: 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别 :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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