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月18日《大连新商报》等媒体报道( http://blog.sina.com.cn/u/48d99f72010003ga):“被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等众多荣誉称号的津成电缆,居然有不合格产品。大连甘井子工商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抽检了该批次20个品种的津成电缆,质检报告显示,其中14个品种为不合格产品。
在质检报告出来后,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书》,但工作人员以无权签字为由拒绝在质检报告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时,执法人员发现此地封存的电缆不翼而飞。
据了解,这样的“问题”电缆在使用中会产生大量热量,容易燃烧,可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依据《 产品免检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贵局应撤销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免检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恳请贵局珍惜质量监督部门的公信力,尽快依法行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举报。
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王海
联系方式: 010--87766208
2006年4月24日
附:
1.相关报道:见剪报;
2.相关法律依据:
《 产品免检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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