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质检报告出来后,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书》,但工作人员以无权签字为由拒绝在质检报告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时,执法人员发现此地封存的电缆不翼而飞。
据了解,这样的“问题”电缆在使用中会产生大量热量,容易燃烧,可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鉴于津成电缆屡屡出现质量问题(1999年我们就进行过鉴定和举报),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本人依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贵局依据《产品免检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免检证书,并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此建议。
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王海
联系方式: 010--87766208, 86716036
附:
1.相关报道:见剪报;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产品免检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