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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

(2005-05-25 22:14:3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
 
举报人:王海,男,汉族,32岁,
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住  址:北京东四环百字湾16号3B-802。
电  话:87766208
被举报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林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F6层东区(远洋大厦)
电话:95500 (010)66416141
事由:服务广告欺诈消费者

事实经过
2005年1月份,举报人在网站www.cpiconline.com.cn上看到刊登关于"世纪行保障卡"广告,在广告中对世纪行差旅出行保障卡与航空意外险进行了比较。经过对比,贵司以此证明"世纪行保障卡"的优越。


网页上明确写着航空意外险:
保险费 20元/次
保险金额 20万

2005年1月29日,依据广告,王海先生进行了投保,购买了100元面额"世纪行"保障卡。此后,王海先生先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地投保“航空意外伤害险”。才发现:
保险费 20元/次
保险金额 40万
举报人认为任何市场主体从事广告活动,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被告却故意将航空意外害险的保险金额由40万员宣传为20万员,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用欺诈的方法宣传"世纪行保障卡"的优越。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恳请贵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从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工商局

                                   200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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