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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2005-04-12 19:32:25)
分类: 王海报告
关于巴黎欧莱雅(中关于巴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举报

举报人:王海 2005-4-12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社区自治项目研究员

王海热线(http://www.wanghai.net) 执行董事

电话:87766208

被举报人:巴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2号

电话:021-62721988

产品名称:薇姿全新润白精华乳

举报理由: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事实经过:

2005年3月,举报人在第三期《时尚》杂志中注意到薇姿全新润白精华乳的广告。该广告对产品中有如下描述:“美白度显著提高+34%”、“色斑明显淡化-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杂志中该产品的广告所用数据并未依法表明出处。同时为核实广告内容,举报人曾致电薇姿护肤热线了解相关情况。但对方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广告数据确切的来源以及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举报人认为该广告是一种夸大事实真相的虚假宣传,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该广告也涉嫌欺诈消费者。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数据的;”该广告中“+34%”、“-22%倍”的描述明显是涉及该产品性能方面的数据。

综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所发布的薇姿全新润白精华乳产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一种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广告关乎千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违法广告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此,举报人请求贵局依法查处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处

举报人:王海

200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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