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承怡教授怎么说都是个有耐性的老师,但是1974年我在波士顿学新闻的时期,他给了我三次速成教育。
上学的第一天第一课,他一进课堂就说,今天的题目是麻省州长选举,你们现在就去采访,明天交功课,下课。
我环顾美国同学们很酷的四散,也装着若无其事的收好书包,走出课堂。
天呀,我刚从香港到波士顿,差点连课堂都找不到,椅子没坐暖就要去采访……等一等,谁跟谁在选州长?
站在传播学院外的马路上,举目无亲,东南西北不分,只能对自己说,镇定,我是记者﹝虽然第一课就被赶出来﹞,所以……对,去买一份报纸看看。
波士顿环球报标题写:Sargeant vs
Dukakis,前者是现任州长,共和党,后者是挑战者,民主党。Sargeant
排在前,又是谋连任,赢面较大,就找他吧。怎么找?查电话本!
惊魂甫定,我硬着头皮摸上去共和党的竞选党部,没看到州长,也没人管,待到很晚,有机会就跟些助选者聊天,然后熬夜把作业挤出来,边写边嘟哝着:我到新闻学院是来学写的,怎么还没学就先要写?
那天之后,我可以跟人家讨论麻省政治,拿着地图在波士顿城里乱闯,跟陌生人无障碍攀谈,并用英文快速写报告。什么叫恶补?这是。
那次选举,Dukakis赢了,后来1988年他还代表民主党选总统,败了给老布殊。
沈教授之后再不赶我们出课堂,老老实实讲课,采访练习都安排在下课后。
不过他还有招。他要大家背熟一本叫《风格的要素》﹝The Elements
of Style﹞的书的部份章节。没错,是一字一字的背诵。《风格的要素》是教中学生或大一学生作文的课外书,而我们是堂堂新闻系研究生,现在不光被指定要看还要背,算什么跟什么?英文是我的第二语,连我也觉得委屈,其它美国学生可想而知,何况那届同学里有一半是英文本科毕业的。
唯一让这群牛哄哄的同学不公然抗命的是该书的作者之一是怀特﹝E.B.
White﹞,而怀特是公认作文大家,恰好能震住英文本科生。
《风格的要素》原是康乃尔大学教授斯特伦克﹝William Strunk
Jr﹞在1918年撰写、仅43页的小册子,他是怀特的老师,到上世纪中,怀特突然想起这本小书,并在《纽约客》杂志写了篇文章表扬斯特伦克,麦美伦出版社就请怀特重新编辑该书,并增补新的材料,在1959年推出了两人合名的新版,第一版卖了三百万册,到第三版共卖掉一千万册,是每一代都有人要读的长销书,过去30年,我劝过不少想学好英文作文的人去看这本书,也买过多本送人。
我从幼儿园学ABC开始,经过小学、中学、大学,漫漫18载练英文,到了背熟《风格的要素》里的作文天条那个晚上,才算真正完成了英文作文的基础教育。后来连我的美国同学都没有一个抱怨。
沈教授还开了与新闻有关的法律课,学期初有一回上课时要我们讨论美国宪法人权法案中关于法治程序的第五修正案的自证其罪那句。
我之前没读过美国宪法,惶恐地一边翻宪法小册一边脑筋不够用的听别的同学发表意见,听了半天才决定自己没有听错,第五修正案那一句是:「没有人…将会被迫在刑事案中作为自己的指证者」,大意是如果你的供词有可能成为指证自己的罪证,你可以引用第五修正案要求沉默权,拒绝回答,以保护自己,就是说,任何审判不能强迫你说出自证其罪的话。
我的美国同学们对此法案皆不以为然地说:如果一个人没罪,怕什么有问必答,反过来,一旦援用了第五修正案,岂不欲盖弥彰?这法案岂不是会保护有罪的人?
沈教授大概想给我多点时间准备,最后才问我,当时我正庆幸及时弄清楚了是什么回事,强作镇定,附会着其它同学所说,认为这条美国宪法法则多此一举。
沈教授听了我的最后发言后,觉得我这个来自华人地区的学生对自证其罪的流弊一点没有认识,有点失望,只好向我们细述法案的因由,我记得他最后说:保护人权的法,多一条总比少一条好。
﹝原载《万象》、《中国时报》人间副刊、《明报》世纪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