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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5年来国内同性恋的研究概况》

(2008-05-26 12: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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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15年来国内同性恋的研究概况》
高淑艳 贾晓明
(本文字数:3242)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08年04期
字号: 【

  【摘要】 目的 了解近15年来国内同性恋的研究概况。方法 采用查阅文献的方法对国内近15年来有关同性恋的研究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比较。结果 呈现出近15年来国内同性恋的研究概况。结论 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同性恋者的心理治疗方面的研究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同性恋;文献法;同性恋者;成因;心理状况;心理治疗
  
  Researches on Homosexuality Domestic during Recent 15 Years. Gao Shuyan, Jia Xiaom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Insistute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1,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he authors attempt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researches on homosexuality domestic during recent 15 years. Methods The article adopts bibliographical research, which involves synthesizing,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Results Present an overview of researches on homosexuality domestic during recent 15 years. Conclusion A reinforcement of research, especially that on psychotherapy of homosexual persons will be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 words】 Homosexuality; Bibliographical research; Homosexual persons; Cause; Mental health status; Psychotherapy
  
  同性恋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国外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开展得早且成果丰富,而我国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其实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本文将采用查阅文献的方法对国内近15年来有关同性恋的研究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比较,从而对同性恋基本概念、同性恋成因、同性恋者的心理状况以及同性恋者的心理治疗等4个方面加以综述。
  
  1 同性恋的基本概念
  
  1.1 同性恋的界定 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该描述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我国性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认为“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1]。性社会学工作者张北川则认为“在对性伴侣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或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同时存在主动的同性性行为,方可视为同性爱者”[2]。他区分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认为二者不是一回事。同性性行为范围更广,只要同性间发生性行为的,不管是自愿的还是被动的,经常性的还是暂时性的,都属于同性性行为。而同性恋者仅指那些自愿的、经常性的同性性行为者。在早期,大多数国家视同性恋为一种精神疾病,随着时代的发展,同性恋逐渐被视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行为从疾病分类系
  统中去除。对于同性恋的定义更正为:“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还是社交兴趣上,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1980年,《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三版(DSM-Ⅲ)不再视同性恋为精神疾病,但是自我认同困难同性恋(指对自己同性恋性取向不满意,并感到持续且明显的困扰者)仍归属于心理疾病的一种。另根据WHO组织出版之《国际疾病分类》(ICD-9),亦特别注明“同性恋”已被取消,但是“自我认同困难同性恋”仍列入疾病项目中。
  2001年4月20日,中国最新颁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重新定义精神病标准,指出同性恋者不是精神病人,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这虽然比美国晚了28年,也不表示中国的法律和社会正式承认同性恋的地位,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显示了我们的社会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1.2 同性恋的类型 有学者从同性恋形成因素的角度把同性恋划分为素质性同性恋和境遇性同性恋,前者专指由遗传因素和胚胎激素导致的,或是由X和Y染色体的数目或结构发生了变化而造成的同性恋;后者指由于长期处于与异性分别或分离状态,便转而对同性产生好感,由此而产生对同性的爱慕[3]。有人认为除了这2种类型外还应有第3种,即人格性同性恋,指内向型性格者在封闭压抑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下,其人格发展产生偏差而导致的同性恋,是在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环境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的一种同性恋[4]。还有学者从心理治疗的角度进一步把素质性同性恋分为自我和谐性同性恋和自我不和谐性同性恋,前者指同性恋者和谐接受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并不感到痛苦,因而无需接受心理治疗;后者指同性恋者对自己的同性恋行为感到内疚,迫切要求改变性取向,急需接受心理治疗[5]
  笔者认为还有一种类型,即绝对认同自己的同性恋行为,但由于遭受主流文化的歧视和侮辱而产生对周围人的恐惧等消极情绪,这类人也需要接受心理治疗,从而能够正视自己的性取向,达到人格的和谐与完整,这类同性恋者也大有人在。
  
  2 同性恋的成因
  
  2.1 我国大部分学者同意国外对同性恋成因的研究结果,主要有两大学说[5-9]
  2.1.1 生理因素决定说 强调同性恋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主要探讨了遗传因素、激素水平和大脑结构3方面的影响。
  2.1.2 心理社会因素决定说 主要包括两种看法,一是精神分析的观点,二是行为主义学派的观点。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佛洛伊德认为,同性恋是性心理发展中某个阶段的抑制或停顿,其中儿童期(3~5岁)是人类性心理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阶段。该学派还认为,儿童期由家庭造成的儿童性别角色认同的错误也是导致同性恋的一个因素。我国学者陶林2005年采用自行编制的性健康调查问卷、标准的父母养育方式量表及症状自评量表调查了深圳市6所学校高二在校生915名。结果显示,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男生父母养育方式与其他男生不同,他们的父亲严厉和惩罚突出,具有显著性差异,而母亲既过分偏爱又严厉惩罚,具有非常显著性差异。虽然这不足以认定父母不良的教养方式是同性恋性取向形成的主要因素,但对孩子的性取向应该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女生与其他女生之间在父母养育方式方面没有任何显著性的差异。行为主义学派认为,同性恋行为是受环境的影响而习得的,他们特别注重的是伙伴群关系,偶然的机遇以及特殊的性经历。
  2.1.3 同性恋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6,10] 有学者认为人们对人类各种现象成因的解释都倾向于遵从生理——心理——社会的模式,对同性恋成因的解释也应该一样。但是需要具体的研究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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