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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论暴力、恐怖与告密

(2023-04-02 20:08:07)

阿伦特论暴力、恐怖与告密

陶东风

 

阿伦特关于权力、暴力及其区别的思想是非常深刻的,在西方政治哲学界影响很大,对于理解今天的政治也颇具启发性。在此,我将依据阿伦特集中论述暴力问题的重要文章《论暴力》,结合阿伦特的《人的境况》等著作,对阿伦特的权力观、暴力观以及关于恐怖统治、告密现象等的观点做一个综合的介绍和分析。 [1]

 

一、传统的权力、暴力、政治观

 

阿伦特指出,西方政治理论界的一个普遍误解,就是把权力等同于暴力,即迫使他人服从自己的力量,认为暴力是权力的最明显表现。相应地,政治就是权力斗争,暴力在政治中不可避免。比如,在韦伯看来,权力的本质是支配,是一个人能够“不顾其他人的抗拒而行使我的意志。” [2] 与这种权力观相应,西方主流的国家理论则认为,国家是垄断性的暴力机构。比如马克思认为,国家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的镇压机器。 [3] 即使是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也把国家界定为建立在合法暴力基础上的统治机器。对这种权力观,阿伦特嘲笑道:“如果权力的本质就是支配的有效性,那么,就不会有比枪口的权力更伟大的权力了。而我们将很难说清,一个警察下的命令和一个劫匪下的命令到底有什么不同。”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合法性地使用的暴力(以及武力)已经改变它自身的性质,或者说,合法地使用的暴力已经不再是暴力了。 [5] 对这种观点,阿伦特也依然持有保留意见。主要原因是这种观点是消极自由主义的观点(而阿伦特并不赞成消极自由主义),它把权力理解为需要限制的消极力量:公民和国家政府签订契约,一致同意所有人都不能使用暴力,只有国家在所有公民一致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这样,暴力被国家垄断,前提是国家要合法地代表人民使用暴力。这是西方政治哲学、政治思想传统对国家、政府的本质的主导性理解:国家是必要的恶,其代表是霍布斯。

 

二、与暴力相关或相似的几个概念

 

阿伦特认为,我们的政治哲学对于“权力”、“强力”、“武力”、“暴力”、“权威”等术语常常不加区分地加以使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这些术语的区别不重要,原因是他们把政治错误理解为统治。由于这样的理解,人们认为权力(power)、体力(strength)、强力(force)、暴力(violence)、权威(authority)等术语,不过是统治的不同手段,指称不同,但没有根本区别。对此,阿伦特尖锐地指出:“只有当我们不再将公共事务化简为统治的事务,人类事务领域的原始素材(original data)才会以其不容置疑的多样性出现,或者更准确地说,重新出现。” [6]

阿伦特对于这些概念做了如下分辨:

权力(power):“权力对应于人类的不仅是行动的能力而且是一致行动的能力。权力永远不会成为某一个个人的性质,它属于一个群体(group),且只有在这个群体聚合在一起的情形下才维持其存在。当我们说某个人‘拥有权力’时,我们实际上是说他被一定数目的人授予以他们的名义行动的权力。权力最初来源的群体(人民)一旦消失,权力就会跟着消失。” [7] 这就是说,权力离不开复数性与公共性,是人类在公共事务领域协调一致地作出行动的能力,权力永远来自复数的人,不但暴力不能产生权力,而且单独一个人永远不可能拥有权力(虽然他可以拥有暴力、强力、体力等)。只有在复数之人聚合在一起、通过平等自由的商谈协调一致地行动的时候才能出现权力。当然,群体出于自愿可以授权于某个人或者机构以他们的名义行动,这时候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没有改变。

这个观点后来被哈贝马斯发展为“交往权力(communicative power)”概念。交往权力的最突出特点就是与暴力绝缘,它只能存在于平等对话与理性沟通的基础上。由于政治就是对话与沟通,因此不是建立在权力而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政治”,不是真正的政治,毋宁说它是政治败坏和政治无能的表现,是前政治现象。

体力strength:“体力惟一地只指称某些单数的东西,指称一个单个的实体;它是埋藏在一个事物或一个人之中的一种性质,属于该事物或该人本身(指其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享性,引注),体力可能在与其他人或其他事物的关系中证明这种性质(比如通过和他人的身体搏斗表明自己的强力,引注),但本质上是独立于这些关系的(即不和他人搏斗的时候强力依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引注)。即使是最强大的个人的体力,也总是有可能被许多人所压倒,这许多人常常结合起来,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毁灭体力,而原因恰恰是因为体力的特别的独立性。” [8] 可见,体力只指某种单数的东西,即一个人或事物所排他性地拥有的(独占的)性质,独立于群体且不能转移给他人。 [9]

强力force [10] 特指自然力或者社会运动释放的能量。暴风雨、台风是典型的自然力,群众性运动导致的那种从众力量,则是典型的社会运动力,这是一种被强大潮流情不自禁地裹挟着走的力量,带有盲目性和强迫性。

权威authority:“权威的标志是被要求服从者的不加质疑的承认;无论是强迫还是说服都是不需要的。” [11] 我以为这是对权威的最简明、精要、深刻的界定,仅仅两句话就把权威的特点全部概括了。权威之所以是权威,就在于它既不需要说服(权力才需要说服),也不需要强制(强制即暴力,强制服从就不再是“不加质疑的承认”了)。使用体力或暴力(比如父母打儿子,或者匪徒用刀子逼着一个人拿出钱)或者理性说服(父子辩论)来对方服从,恰恰是权威缺失的标志,前者表明施暴者没有权威才诉诸暴力(也可以反过来说,只有缺少权威的人才诉诸暴力),后者表明权威虽然不以暴力和强制为基础,但也不依靠人和人之间的平等讨论,它的基础仍然是拒绝讨论或经不起讨论的等级关系、不平等关系或传统习俗。被不加质疑地奉行和遵守的传统、禁忌、习俗,就是最典型的权威,它们既不必诉诸暴力或武力,又不容置疑,不必讨论或商量,不可讨价还价。 [12] 在这里,“不加质疑”是关键,它表明服从权威是一种非反思但又仿佛自愿(而不是强迫)的行为。正因为这样,阿伦特说:“权威的最大敌人是轻蔑,而破坏它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嘲笑。” [13] 因为轻蔑和嘲笑就是不承认,而不被承认就不成其为权威。当一个人、机构或经典文本受到人们嘲笑、调侃的时候,他或它的权威即已烟消云散,即使人民没有通过暴力或理性论争来摧毁它。 [14]

在权力、强力、武力等中,权威是最容易消失的,又是可以被赋予人或者机构的,它常常与特定的职业(比如教师,医生)或者地位(比如校长)联系在一起。

上述所有这些概念,只有权力是政治性的,其他都是非政治或前政治性的。

 

三、暴力与权力的关系

 

阿伦特认为,权力产生于人际交往和互动。因此,权力和暴力的第一个区别是:权力必须需要复数的人,而暴力不需要,“确实,权力和暴力的一个最明显的区别是,权力什么时候都处于对人数的需要之上,而达到某一点的暴力没有人数也可以存在下去,因为它赖以为生的是工具。” [15] 专制者的统治建立在强制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交往与言谈之上,因此他们是权力小(或无)而暴力大的统治者,他主要依靠作为工具的暴力进行统治,不需要超越于工具的他人同意,这就是所谓“暴力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后不再依赖人数也能够存在”的原因。

也有这样的情况:在民主的多数统治中,多数人可能压制少数人的意见。但民主制度中的这种多数专制和暴力专制还是有区别的。前者依然属于权力范畴。所以阿伦特说:“权力的极端形式是所有人反对一个人,而暴力的极端形式是一个人反对所有人。” [16] 为什么说这是“极端”的?因为前者,即所有人都意见一致地反对一个意见不同的人,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而后者,即“一个人反对所有人”,是暴力的极端形式,即所有暴力工具都被一个人所垄断,这种情况也很罕见(但不是绝对不可能)。

权力和暴力的第二个区别,是权力大于暴力。在一个暴力当道的时代,人们往往认为暴力是权力的前提条件,甚至认为权力只是一种伪装(如果它的背后是暴力)或者是纸老虎(如果它的背后没有暴力)。但是阿伦特不同意这样的犬儒观点。阿伦特以革命为例指出:不少人认为现代革命很少发生是因为政府的暴力相比于革命者的暴力实在过于强大。但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察。因为政府具有的优势在“政府的权力结构未受触动的情况下才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只是在人们服从命令,军队和警察力量愿意使用它们手中的武器的情况下才是存在的。” [17] 换言之,这个时候政府还没有完全丧失人民以及军队等暴力机构的信任,亦即没有完全丧失权力;否则就会发生匈牙利革命中的情况:军队和警察倒向革命者。说到最后,权力仍然比暴力更加重要。它更表明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维持长久的统治,没有合法性(完全脱离权力)的暴力最终是脆弱的。而合法性只能来自权力(在平等商谈、对话、交往基础上建立的同意和支持),不可能来自暴力。“在命令而没有服从的地方,暴力手段也就失效了。是否服从不取决于命令-服从关系,而取决于意见,以及当然也就是取决于持有这种意见的人数的多少。一切都取决于暴力背后的权力。革命所导致的权力的突发的、戏剧性的崩溃仿佛一道闪电,让我们在一瞬间看到,公民对于法律、统治者、和制度的服从,不过是支持和同意的外在的显现。” [18] 我们在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中东和阿拉伯国家的军队抵制最高统治者下达的镇压人民的命令,最后导致昨天还看似固若金汤的统治一下子倒台的例子,充分印证了阿伦特的睿见。

但是阿伦特接着指出:“在权力解体的地方,革命是可能的但不是必然的。” [19] 某次暴力镇压可能使得一个政府失去民众支持,失去合法性(权力)。但并没有新的权力产生并取而代之。这个时候,权力就如同阿伦特说的那样“流落街头”。如果革命的力量把它“捡起来”,就会获得权力并建立新的政府;但是如果没有人“捡起来”,那么,政府的统治即使失去了权力(即合法性),仍然可能依靠暴力或惯性延续下去。她还谈到了法国学生运动时期是“一个典型的没有发展为革命的革命形势。” [20] “革命形势”就是权力流落街头的形势,“没有发展为革命”则是指因为没有人捡起这个流落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权力不但不是个人财产,它只是一种潜能,“我们甚至不能把它想象成一种能力,像马力那样可以确实地加以测量。” [21]

第三,权力是目的本身,而暴力永远只是工具除了非语言性、非交往性等反政治的性质之外,暴力的与众不同之处是它的工具性。阿伦特说:“暴力从本质上说是工具性的;与所有工具一样,它总是离不开它所追求的目的的指导和证明。而任何需要其他东西来证明的东西,都只能是工具。” [22] 暴力必须通过其目的的正当性来证明其使用的合理性,而不能自己证明自己合理,更不能成为目的本身。比如战争中的暴力不能通过杀人的有效性来证明自己合理,它需要使用效率之外的目的(比如用暴力来推翻暴政,捍卫人权等)来证明自己合理。暴力的胜利也不能证明胜利者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所谓“成王败寇”在政治意义上是不能成立的,动物界是典型的“成王败寇”的世界,因此动物界没有政治)。

但权力不同,权力就是目的本身,因为权力本身就包含了合法性,不合法的权力根本就不是权力(“不合法的权力”严格说是一个矛盾的说法)。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权力的产生程序是合法的:它是在人和人之间平等的、协调一致的言行中产生的。当然,权力也会用于达到特定目的,但权力结构在这个目的产生之前和实现之后还继续存在,权力与其说是达致目的的手段,不如说是实现目的的条件。 [23] 这个意义上的权力是不需要证明的,也不需要设立别的目的才有存在的合理性。以这样的权力为基础的政府,体现了“有组织的制度化的权力”,它不应该设立自己的具体目的。阿伦特说,“政府的目的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没有多少意义,对此的回答,要么是产生多更问题的(比如,如果说政府的目的是“让人们生活在一起”,那么,“生活在一起”的目的又是什么?),要么是危险的、乌托邦式的(比如“实现XX终极目的”)。后者如果强行实现,就会成为暴政。

第四暴力可以摧毁权力却不能产生权力。就暴力与权力的关系而言,我们常常看到的现象是暴力的肆虐与权力的脆弱,如果不是有暴力的支持,权力就会变得不堪一击。但尽管如此,尽管暴力可以摧毁权力,却不能产生权力。这方面的一个最典型例子是:苏联的坦克(暴力)镇压了东欧国家的民主政体或人民的和平民主运动,也就是摧毁了权力,但是它无法产生权力,受到苏联暴力支持的东欧极权政府不可能成为合法政府。它始终没有合法性,因为其来源不合法。阿伦特写道:“暴力总是能够摧毁权力;一只枪管所发出的命令是最有效的命令,带来的是最及时的和最完全的服从。永远不会从枪管中生长出来的是权力。” [24]

此外,用暴力取代权力虽然可以赢得暂时的胜利,但是付出的代价十分高昂:这不仅仅是被征服者付出的代价,而且也是征服者付出的代价:借助于暴力的征服者因其使用暴力而丧失了自己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他的胜利同时就是它的失败只有不能获得合法性的统治者才会诉诸暴力,而且也只能诉诸暴力。暴力的胜利者在剥夺别人(比如波兰的团结工会以及其他民主人士)的权力的同时,也失去了自己的权力,在通过暴力获得统治的同时,他们也丧失了合法性。阿伦特深刻指出,政治的无能孕育暴力使用暴力维护统治是政治无能的表现。没有权力、失去了权力但又不愿意放弃统治的那些统治者,常常难以抵抗用暴力代替权力(合法性)的诱惑。但使用暴力又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政治无能。一个权力不能战胜暴力的时代,必然是一个政治黑暗的时代。人们会争相迷恋暴力,同时对政治采取犬儒主义的态度,认为所有政治都是肮脏的,本无合法性可言,政治家都是依靠暴力或谎言起家并获胜的政客(没有一个是好人),政坛就是大染缸,等等。这种犬儒政治观的另一面则是:如果为了自己的私利需要巴结当权者,这些对政治冷嘲热讽的愤世嫉俗者又会争相从政或者巴结权贵。这样的政治犬儒主义会极大地败坏政治文化和社会道德。越是没有权力,没有合法性,就越是依赖和迷恋暴力;而越是依赖和迷恋暴力,就越是变得在政治上无能,越不能获得合法性。所以,阿伦特认为,虽然暴力可以暂时取得对权力的胜利,但这种胜利中却内在包含“自我挫败”(self-defeat)的因素。

第五,权力的合法性和暴力的正当性。阿伦特认为,权力是政治共同体的“固有性质”,所谓“一旦人们聚集到一起和共同行动,权力就产生了” [25] ,因此,权力必然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区别在于: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的复数性本身,来自“人最初的聚集”和人的“共在”,在于它产生时的程序合法,而不是在于确立以后要干什么,或它所做事情是否准确、目的是否正当。非正当程序作出的决定(比如独裁政府的决定),不能通过目的正当即用于好的目的(不否定这样的情况:有些独裁政府偶尔也会做一些好事)论证其合法性;而通过正当程序作出的决定,也不能通过否定其目的的正当性,来否定其合法性(一个合法政府通过合法程序做出的决定,结果也可能是不好的,但依然是合法政府)。不合法政府做了某件好事依然是不合法的政府,合法的政府做出了某个错误的决定也依然是合法政府。所以,如果权力的合法性受到挑战,而你又要维护其合法性,这个时候你就要“诉诸过去(起源)”,也就是诉诸人群的“最初聚集”,诉诸复数性,看看权力的来源是否合法(比如要判断一个政府是否合法政府,要从源头看它是不是现代选举程序的民选政府);一旦离开了这样的复数性和程序合法,政府就不拥有权力(但可能有暴力),政府也就没有合法性了。这样,对于权力的要求只是来源合法,而不是结果可欲。阿伦特认为:具有合法来源的权力产生的行动,其结果不见得就一定正当。大家民主协商和平等讨论后决定去作某事,那么这件事在程序上就是合法的,但其结果不见得好。即使结果不好,也还是合法的。同样道理,一个不合法政府做的每一件事不见得全部是不可欲的,但这并不能解决其合法性的问题。不合法政府做的好事再多,也仍然是一个不合法政府,除非它从源头上彻底解决问题。

相反,暴力需要的是正当化证明,它诉诸的是“未来”,或者说是对行动的目标、结果的证明。暴力所需要的就是正当化证明,它可以通过使用暴力的合理的目的或好的结果,来证明其是否具正当性(比如为了自卫的目的而是用暴力,为了除恶的目的而使用暴力等等),但暴力的使用却永远不可能有合法性。

阿伦特还认为:对暴力使用的证明所诉诸的“未来”或“目的”越是遥远(比如“XX远大理想”等),其正当性的证明就越是丧失了合理性;只有现实的、当下的正当目的才能使得暴力作为手段的使用显得正当(比如在自我防卫中使用暴力进行抵抗,再比如要抓住一个正在逃跑的杀人犯)。这个观点是很深刻的,极权主义政府就是通过“遥远的未来目标”来使自己的暴力使用正当化。

 

四、暴力、恐怖与告密

 

阿伦特认为,在暴力对权力的胜利中已经包含或隐含了暴力的自我挫败性,“最明显地表现在为了维持统治而对恐怖手段的使用。” [26] 使用恐怖手段正是极度政治无能的表现,是极权政府不得不持续地使用暴力以维持其统治的证明。一旦使用了暴力和恐怖,就等于自行宣布自己不具备合法性,而为了维护这种不合法统治,就必须继续使用或加倍使用暴力与恐怖,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什么是恐怖?阿伦特说:“恐怖并不就是暴力;更准确地说,它是当暴力已经摧毁了权力之后,却仍然不肯停下来,而是相反,仍然牢牢地控制着一切时存在的一种政府形式。” [27] 这就是说,恐怖产生于当暴力摧毁了权力、夺得政权之后继续长期地使用暴力来控制人们。一个政权在特定情况下偶尔地、合法地、合乎程序地使用暴力,并不导致恐怖,一个主要依靠权力、只是辅助性地使用暴力建立的政府(比如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政府),也不会是一个恐怖政府。恐怖政府的特征是:第一,它的产生本来就没有合法性,它本来就不是依靠权力建立的;其次,建立之后它并不试图把自己的统治从依靠暴力转化为依靠权力,而是继续持久、全面地使用暴力维持其统治。这样的政府就是恐怖政府。

由于暴力的持久全面存在,恐怖还表现为这样一种心理体验:人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结束暴力统治,也无法预期政府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会使用暴力,因为恐怖政府对暴力的使用具有随意性、全面性和非程序化、非法制化特征,从而陷于因无法预测而产生的持久恐慌中这样,人们感觉到暴力随时随地可能无缘无故地降临,终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阿伦特接着指出,恐怖手段的有效性几乎完全依赖于社会的“原子化(atomization)的程度。”这是因为“原子化”意味着人们不再能够组成有效的公共领域,不再能够平等、理性地交往,意味着人的复数性和交往对话的丧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力也就不可能产生和存在,这样也就是失去了抵抗暴力统治的武器。原子化使得有组织的反抗变得不可能,人们像一团散沙无法凝聚成有效的反抗力量。这就是为什么阿伦特说“要让恐怖的力量充分发挥作用,每一种有组织的反抗都必须消化于无形之中。” [28]

最后阿伦特谈到,这种依赖恐怖手段而得以存在的国家,就是警察国家,它的特点是有无数的告密者。正是告密者的无所不在使得恐怖统治得以维持和强化,“这些告密者确实是无所不在的,因为他不再是一个领取警察报酬的职业的密探,我们所接触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密探。” [29] 告密者的作用就是瓦解和阻止人际交往,(所以,告密者所要告的“密”,主要就是“XXXX在一起”),使人不可能从事政治实践活动,不可能形成有机的政治共同体。在极权主义国家,告密普遍存在、对于告密的弥漫的恐惧使得人们始终保持在原子化状态。那时的告密者——非职业化的“警察”——无处不在、防不胜防(所谓“XX的眼睛是雪亮的”):家人、朋友、同事等等,都可能是潜在的告密者,而任何在组织控制之外的人际交往,都可能是告密者要告的“密”。

 

【注释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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