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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类咨询(二)

(2015-06-28 09: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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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问题一:

 你好!我想问下男方在女方怀二孩期间得了抑郁症,现在基本控制,但是现在好吃懒做什么也不做,更没有经济来源,曾经在家的时候对女方做出过激的行为,导致女方在娘家待了两年都不敢回去,女方在娘家期间男方对女方和孩子都不闻不问,甚至在孩子生病了也没有来看一眼。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请问起诉离婚法院能判离吗,两个孩子法院判给谁的可能性大?

 答:抑郁症并不是法律上界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女方如果考虑成熟并且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一般应该去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如果男方坚持不同意离婚,一般法院会根据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判决(一般情况下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男方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依据下述规定判决: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优先由母方抚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母方同意由父方抚养。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双方的生活条件及环境判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父母双方发生争执的,法院应当征求子女意见并予以充分考虑。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问题二

 律师,你好,帮我同事来咨询的:

婚前没有财产公证,婚前男子父亲土地公证给他,但土地证由于邻居有争议未转名。现在离婚女方能否有权力分得土地?

 

答:同事离不离婚有您什么事儿啊?生活中太多这种事儿妈了,管闲事本来是件有益身心健康的好事,但是你正式向律师提起法律咨询就给律师添麻烦了,你倒是解决了你的好奇心见义勇为心,但因为是帮别人问,很多重要的情况表述往往就非常零乱,往往似是而非、语嫣不详。本律师只能仅从字面及通常情况进行分析了,土地证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证,并不能反映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土地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做约定并进行公证的,农村一般发生争议的是宅基地上房产争议,由于有一类宅基地只有土地证使用权的登记,所以当事人不知道权属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以宅基地的审批表上登记的名字为确认权属的依据。但无论该土地权属是男子父亲还是男子本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甚至还是邻居所有,都没有说清楚土地上的房产到底是什么情况和性质,但只要不属于咨询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都不予分割。

 问题三:

 我未婚怀孕,男方不管不问,产检生活都是靠自己,在一起7年,这三年他都管自己的房贷,我不知道他买了房怀孕前才告知我,我的工资一直都没存到过都一起用目前还在工作工资还拿出来一起用,恋爱期间我存过钱现在他就问我要钱,要我还钱不然说要告我说我骗他…现在我想分开,这个钱要还吗?我是不是可以孩子生出了要生活费。

 

答:二人同居期间如果有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对方有钱交付给你,应分析是什么性质,如果是赠与,交付钱款后一般不得撤销赠与,如果是借款或者代为保管或其他委托理财关系,男方应该对这笔借款或者保管关系、委托理财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成立被法院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由你返还钱款。

    孩子出生后,可以提起抚养费之诉,要求父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问题四:

     我跟前夫毕业后来杭州打工,10年结婚,12年在杭州开了一家面馆。13年生了一男孩,由于他外面有了女人,我决定离婚。138月份在老家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上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做了明确的分配,我和他无其它异议(男孩归他,不用我出抚养费。面馆归他,他分两次付我10万元)。到现在马上两年了,可财产到现在还没有付清我(到目前只付了一半),我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欠款。

  请问我能胜诉吗?法院会判男方把剩余财产付给我吗?男方他还有没有权力不给欠款,他会不会要我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方面的事我不太懂,可在杭州找个律师太贵了,我月工资才3000,能力有限。请问我如果不找律师的话,胜诉的机率有多大?是不是必须得找律师啊? 谢谢你们了。

 答: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且离婚协议也已备案,一般具有法律效力,面馆的性质如果是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面馆的资产当时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但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通过协议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损害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男方代理未成年人提起女方承担或者增加抚养费之诉,法院一般也予以支持。

 问题五:

我想帮我一个表姐问下,我表姐夫是她相亲认识的,婚后才发现这男人爱赌博,天天往麻将馆跑。后来发现欠了一大笔赌债,我表姐一直想离婚,但是没下决心,然后前段时间他突然不回家了,打电话也不接,已经一个月了,他们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如果我表姐现在起诉离婚,不知道现在能不能起诉,还是一定要分居2年以上才可以起诉离婚?

 答:又来一事儿妈,等你表姐下定了决心且考虑成熟要离婚,你再来帮她这个忙吧。提起离婚诉讼的唯一可能是自己本人下定决心考虑成熟,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分居2年才有提讼做原告的资格。

 问题六:

我们从认识到结婚十八年了,我在杭州也呆了十八年,十八年来他一直无所事事,098月还因为打架进过警局,一直住在我公司帮租的房子,基本生活费他也很少出,2011年开始他多次借酒疯来打我,打过之后他还折磨我4个小时,这种行为算是什么?现在我要离婚,我们没有小孩,我应该怎么办?

 答:折磨一词不是法律术语,如果问律师折磨算什么,我们只能判断可能是实施了家庭暴力后的内疚反悔请求原谅痛哭流涕等家庭暴力中经常出现的病态情感纠缠不清情形。如果男方确实对女方有暴力殴打行为,建议立即报警要求做笔录,并在警察协助下前往指定医院进一步固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必要时果断住院治疗。然后应该与男方保持空间上的距离,拒绝被他“折磨”。无论他怎么发誓改正,都应当要求其去医院接受一段时期的正规心理治疗。一旦你提起离婚诉讼并被法院认定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感情确以破裂判决离婚。

  问题七 说下我的问题:2012年我跟前夫离婚了,离婚前我们俩合购了一套房子,我们房子在我们名下,离婚协议书中此房归我。离婚后,前夫另外去买房,他买房变成二套房,利率可能提高了吧,现在他老是用这个事情来骚扰我,说要我赔他多付的利息钱。还以此为借口,不让我见我儿子。这种情况,我要赔他钱吗?还有我应该怎么争取自已的权利,我想询求帮助!

 答:前面已经讲过,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且离婚协议也已备案,一般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根据离婚协议即可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由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享有探视权,离婚协议中未对探视权作约定的,可以提起探视权之诉。

问题八:

刚刚结婚1年不到,因男方出轨离婚,男方逼女方将4个月的孩子引产,男方将车子房子转到小三的名下,然后才要求离婚,女方有男方出轨的聊点截图,这样女方能要求男方净身出户吗?

 答: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的,仍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提起过错赔偿,但基本上不可能实现净身出户,除非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一万元左右。

问题九:

201012月领了结婚证,20111月结婚,婚后男方不出任何生活费,怀孕得不到很好照顾,我生了孩子以后就回娘家住了,男方态度越来越差,后来还上门抢孩子,我要起诉离婚,他带人来砸我车子,现在还是时不时来骚扰我,我想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经常有人问如何在离婚时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指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明确,孩子的抚养问题并不是属于父或者母亲任何一方的个人权利,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一种责任和义务,法院一般也是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保证生活、居住稳定来判决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抚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优先由母方抚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母方同意由父方抚养。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双方的生活条件及环境判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父母双方发生争执的,法院应当征求子女意见并予以充分考虑。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问题十:我是台州人,13年来杭州工作,去年和老婆通过相亲认识并且结婚,婚后才发现彼此了解不深,有很多摩擦不幸福。今年5月份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妻子没有告诉我她怀孕了,然而,离婚后,她的朋友告诉我其实她怀孕了,那么,我该怎么办?这个孩子我该不该管?如果不管行吗?我觉得我还是受害者。这段时间这件事一直困扰着我,请帮帮忙。

 最后一个问题本来我是这样腹黑回答:她怀孕与她是否怀的是与你婚姻存续的子女,这两个事实之间的求证还有十万八千公里的差距。个人认为困扰你的不是这个胎儿是不是你的、你要不要管,而是你要不要以听说她怀孕这件事情为借口去请求复合或者去了解她的近况。

后来妇联很生气,要求我修改这个答案,没办法只好再回答一边:女方虽然已经怀孕,且很可能是你的孩子,但是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在女方,毕竟生育是与女性的身体健康权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在生育权的生与不生选择上,男方只能无条件尊重女方的决定,如果女方决定继续妊娠直至生下孩子并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责任的,男方无权拒绝,但可以申请亲子鉴定确认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再支付抚养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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