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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70%新解”本意还是让步?

(2006-06-14 09:39:49)
分类: 本博热门文章
国十五条中关于70%比例的论述:
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今日新闻中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新解:
70%的比例是一个地区的总量概念,即各地区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在开发建设面积总量上必须达到70%要求,具体到各个楼盘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占多少,要看各地区的实施细则。他透露,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规划司等相关部门已经在拟定90平方米中小户型建设的实施细则,将会尽快出台。
 
看完沈司长新解,我开始怀疑是不是我的中文理解能力太差,以至对国十五条的政策本意理解错误。若果如沈司长所说,前几天在建委哭的开发商要破泣为笑了,事情还远没有一个最终的定论。只是不知道何时建设部和各地的实施细则能够出台。否则大家等“鞋子”落地的时间太长,有人会犯心脏病的。
 
还想说句得罪人的话,如果你建设部政策的本意是沈司长所言,为什么国十条中用词如此不明确,反而引起了众多的歧异。或者本来就是想留一个政策解释的空间给自己,省得一些政策出台后没有回旋余地?
 
说实话,我赞同70%政策以地区为限的政策原则,但又比较怀疑执行部门能否把握得住。实施此政策,需要规则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等共同努力,工作量增加了很多。而对于单一项目是否应该建设小户型及比例多少的掌握,将严重挑战主管部门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对于全社会而言,这样的政策执行情况恐怕又面临一个监督难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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