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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在历史暗处的吴思先生

(2009-11-04 11:19:35)
标签:

血酬

暴力集团

元规则

潜规则

吴思

杂谈

分类: 杂文

沉迷在历史暗处的吴思先生

 

李钟琴

 

如果有人突然跟发现新大陆似地宣布:“我知道没有正当职业的作家靠什么生活了——靠稿酬!”是不是很浅薄可笑?照这种思维,妓女靠什么生活?是不是靠“性酬”?

 

而吴思先生的类似发现,不仅没给人以浅薄无聊的感觉,反而使人们认为他真的发现了新大陆。吴思先生在《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一书中开篇即写道:“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

 

吴思先生研究历史,是从研究“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入手的,当然这也不失为一个角度。与靠智力或体力创造财富的群体不同的是,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并不创造财富,而是靠掠夺别人创造的财富生存,这就使暴力集团的生存方式属于极为特殊的一类。

 

吴思先生认为,暴力集团“流血拼命换取的收益”,叫“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我认为,“酬”字用在这里是有问题的。斯文汉先生在反驳我的文章中列出了“酬”字的四种解释:1,劝酒;2,用财物报答;3,交际往来;4,实现愿望。吴思先生将“血酬”的“酬”字解释为“酬报”,这分明是用了第二种意思:“用财物报答”。难道劫匪抢劫的财物,是受害人对劫匪的报答?

 

所以我在《“潜规则”和“血酬定律”想解释什么?》一文中认为:“潜规则”所解释的,无非是“不讲规则也是一种规则”;“血酬定律”所解释的,无非是“暴力行为也应该得到酬报”。劫匪获取的收益,似应叫“血赃”。“血赃”变成“血酬”,有使暴力合理化的意味。

 

或曰:咬文嚼字没意思,只要明白“血酬”是暴力集团流血拼命所得到的收益就行了。

 

好,我们姑且认可“血酬”一词。但这只说明了暴力集团靠什么生存,就如吴思先生所类比的:“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或者也可以这样类比:作家靠“稿酬”生存、民工靠“汗酬”生存、妓女靠“性酬”生存……只说明一个基本事实,没有道出其中的规律,是不能称之为“定律”的。

 

“血酬”是怎么成为“定律”的呢?吴思先生解释道:“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譬如绑票,其价值则取决于当事人避祸免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

 

这样的“定律”,想说明什么问题呢?有什么规律可言呢?举个例子说,如果李鬼劫了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大富翁,风险很小,“血酬”的价值却很高;而如果李鬼劫的是李逵,“流血拼命”的风险很高,即使抢劫成功,恐怕李逵也没有多少钱财。这么说来,其付出与酬报远不能跟抢劫手无缚鸡之力的大富翁相比。结果却是李鬼不仅没得到血酬,反而被李逵杀了,其血酬何在?可见,劫匪有时付出很小,“血酬”极丰;有时付出很大,“血酬”极少;有时付出很大,“血酬”也多;有时付出很小,血酬也少;有时连命都送掉了,血酬为零。所有可能的结果都存在,这里面有何规律可循呢?

 

这条似是而非的“定律”,果真能够解释“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吗?

 

“血酬定律”无法解释暴力集团执政后获得的长期稳定的收益,吴思先生只好又发明了一个词,称之为“法酬”。那么,贪官污吏的非法所得叫什么呢?是不是应该再发明一个新词,叫“权酬”?像这种不断发明新词来为新概念打补丁的历史研究方法,吾未知其可也。

 

有网友认为,吴思先生的贡献,在于他把历史残酷的真实揭示给人看。无论是冠冕堂皇的正统王朝,还是亦正亦邪的农民起义,都与强盗、土匪、军阀没什么区别,都是“暴力集团”。他们吃的,都是“血酬”。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

 

果然冷酷,果然令人心寒!有篇专访说吴思先生“在历史中找到了安身立命的地方”,是,我不得不说,吴思先生已经沉迷于历史的阴暗角落,他想用所谓“血酬定律”来解释历史,无疑走进了一个黑暗的误区。

 

且不说“血酬定律”无法解释美国的独立战争、英法革命以及世界各国风起云涌的民主革命,连中国历史上反抗暴力的正义行动也无法解释。陈胜吴广也可称为“暴力集团”,但这个暴力集团当年揭竿而起,并非想得到什么“血酬”,他们只是想活命,因为不造反,按照秦朝的酷法,他们因大雨误期,就要被处死。再举一例:在满清统治者看来,孙中山、黄兴领导的反清力量也是“暴力集团”。但没有这个“暴力集团”,我们恐怕至今还要高呼“吾皇万岁万岁万万岁”。当年那些奋不顾身的仁人志士,难道只是为了得到“血酬”吗?

 

吴思先生的“血酬定律”,采取的是全盘抹黑法,不分良莠,无论朝野,将所有的集团都指为“暴力集团”。那么,不管过去还是将来,不管是专制暴行还是民主革命,任何镇压和反抗,都可以说成是为了获取“血酬”的暴力行动。即使正义的民主革命,也在“血酬定律”的阴影中失去了民意基础和法理依据。这种全盘抹黑的历史观,实际上是对邪恶暴政的漂白。

 

话已至此,本想打住。但我还想再说说吴思先生的另一个深入人心的新概念——“潜规则”。吴思先生给出的定义是: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现在人们常说,某某女演员被某导演“潜规则”了,仿佛女演员与导演上床,已经成为支配娱乐界演员与导演合作的一条规矩,却不考虑也许还有一部分人没有被“潜规则”。这其实也是一种全盘抹杀方法论,其结果是“天下乌鸦一般黑”、“洪桐县里无好人”。这种全盘抹杀方法论给人们的启发在于,既然大家都黑,我为什么不能黑?

 

继发明“潜规则”一词之后,吴思先生意犹未尽,又发明了新词“元规则”。吴思先生写道:“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有了这一“重大发现”,吴思说:“如此简略地点到,只能算探针的一刺。不过,一针刺出,我感到了心脏的抽缩。全身随之扭动变形。”

 

“元规则”有何等魔力,竟让吴思先生“感到了心脏的抽缩”?

 

照吴思先生的解释,“潜规则”虽然“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这我就不明白了。既然“元规则”是“决定规则的规则”,那么,“元规则”也要决定“潜规则”。无论“正式规则”抑或“潜规则”,当然都是“规则”。比如说,统治者强调用人要“任人唯贤”,这是一条“元规则”。那么,这条“元规则”是否能决定“任人唯亲”的“潜规则”呢?实际上,“潜规则”正是对“元规则”的对抗,如果“元规则”能决定一切规则,那就无所谓“潜规则”了。

 

创造新概念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深思熟虑,经得起推敲。否则,前一个概念出现漏洞,就必须再创造一个新词来修补,而修补的词又有漏洞,就不得不继续造词,正如鲁迅先生所言:正文解释不清,“须加注几百句,而注中又多不解语,须更用疏,疏又有难词,则终不解而止。”

 

当然,我所批评的重点不在于抠这几个新概念的字眼,我只是想提醒吴思先生以及读者诸君:全盘抹黑的历史观,实际上抹杀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有助于使邪恶暴政和丑恶现象合理化、合法化。所谓小骂大帮忙,此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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