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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和“血酬定律”想解释什么?

(2009-11-01 20:10:12)
标签:

潜规则

血酬

血酬定律

吴思

杂谈

分类: 杂文

“潜规则”和“血酬定律”想解释什么?

 

李钟琴

 

近日拜读《新世纪周刊》专访吴思先生的文章,文中一个小标题引人深思:“‘血酬’定律的解释力”。似乎历史上的许多怪象都可以用“血酬”定律予以解释。于是我不免有了点疑问:“血酬”定律到底想解释什么?

 

吴思先生之成名,是因为他提出了一个新词:“潜规则”。这个词,曾使我进一步领悟到汉语言文字的博大精深。同样的意思,换个说法,甚至换个词、换个字,便能表达出更丰富、更微妙的含义。如把“减少”说成“负增长”,把“偷税”说成“避税”,把“贫困”说“待富”……变变说法,就好听多了,无理也变得合理了。把不讲规则、破坏规则说成“潜规则”,就有类似的“微言大义”。

 

我一直隐约感觉“潜规则”这个词是有问题的。有明文规定的、朝野上下都认可的规则不去遵守,却另搞一套,自行其是,这其实是不讲规则,是对成文的、公开的、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规则的破坏。将社会上不讲规则、破坏规则的种种丑恶现象概括为“潜规则”,的确有相当强的解释力,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但是,这里面暗藏的玄机在于,无论是“显规则”还是“潜规则”,都是“规则”。既然成了规则,人人都要遵守,还有什么不合理的呢?“潜规则”也是规则嘛!于是,各种不讲规则的丑行渐有合法化的倾向,这难道就是吴思先生想要达到的目的?

 

继将不守规则的行为“规则”化之后,吴思先生又发明了“血酬”一词。我没读过吴思先生《血酬定律》一书,只好从网上查阅资料,除了找到吴思先生对“血酬”定律的一些解释,还看到了叶子风先生的《“血酬定律”是学术垃圾》一文。吴思先生这样定义“血酬定律”:“劳动换取的收益是工资,土地换取的收益叫地租,资本换取的收益叫利息,那么,流血拼命换取的收益叫什么?我称之为‘血酬’。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拼争对象的价值。”“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对此,叶子风先生指出了其类比的不当:“这真是匪夷所思的类比,工资、利息、地租都来自交易行为,可是暴力劫掠不是交易,怎能混为一谈。交易是双方皆有所得,劫掠有一方是净损失,赃款怎么成了酬报?受害人付给加害人酬报?”

 

依我的理解,“血酬”二字的关键字是“酬”字,而不是很吸引眼球的“血”字。酬即报酬、酬劳,是人在付出后得到的应有的回报。在经济社会,发生交易的双方互有所得,是为报酬。而吴思先生认为“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并认为“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这就抹杀了正常交易与暴力掠夺的区别。暴徒靠抢劫得来的一万元钱,怎么等同于打工挣来的一万元钱呢?“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是合法合理的,靠暴力得来的钱财,难道与工资收入一样合法合理吗?

 

鉴于吴思先生的理论,我不得不认为,吴思先生是想用“血酬定律”来解释暴力的合法合理性。尽管吴思先生故意用了一个大家都觉得很解气的词——“暴力集团”,但他暗中是在解释暴力集团的合法合理性,其实这与古代皇帝“打江山就该坐江山”是同样的论调,而且更能迷惑人。既然人家暴力集团垄断的一切、享用的一切,是人家“流血拼命换取的”报酬,你们草民还有什么不服的?还有什么可说的?“想夺老子的江山,拿二十万人头来换!”

 

可悲的是,竟然有那么多人对所谓“血酬”定律顶礼膜拜,莫非“打江山坐江山”的观念已经深入到国人的骨髓?我想,我们应该对劫匪以及为劫匪辩护的所谓学者说:靠暴力抢来的财富,不是你的合法合理的酬劳!你得到的收益,那是血赃!即使你在抢劫时“抛头颅洒热血”,也不能得到什么“血酬”!因为“血酬”在动物世界、在丛林社会,也许是合理合法的规则;但在人类社会、在文明时代,是应该被唾弃的罪恶行为,不可能得到合法合理的酬报!

 

同样是对一种历史丑恶现象的总结,李宗吾先生提出“厚黑学”,字里行间透着厌恶和嘲讽;而吴先生总结出“血酬”,竟把暴力抢劫与工资收入混为一谈,字里行间透出对暴力的理解和原谅。

 

在“规则”前加上了一个“潜”字,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于是不讲规则也就成了“规则”;在“酬”字前面加上一个“血”字,仍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于是暴力犯罪竟也可以得到合法的报酬。质言之,“潜规则”所解释的,无非是“不讲规则也是一种规则”,“血酬定律”所解释的,无非是“暴力行为也应该得到酬劳”。先骂几句“土匪”、“强盗”、“暴力集团”以赢得人心,然后再论述“土匪”、“强盗”、“暴力集团”得到的利益是其“流血拼命”应得的酬劳。“血赃”变成“血酬”,使暴力合理化,这是吴先生理论的致命错误!这样的理论,于我们的社会进步究竟有何裨益?望吴思先生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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