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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钟琴:南京6·30惨案彰显相关法律不当

(2009-07-03 23:08:00)
标签:

南京6·30车祸

张明宝

酒后驾车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杂谈

分类: 时评

南京6·30惨案彰显相关法律不当

 

李钟琴

 

南京6·30车祸,造成五死四伤。一名孕妇被撞死后,才五个月的胎儿竟被撞出体外,惨矣哉!

 

醉酒驾车造成的惨祸,各地时有发生。而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开着车参加酒场,逢酒必喝,有的甚至每喝必醉;也总有那么一些人,貌似热情好客,明知人家开着车来的,还要劝其饮酒。如此缺乏公共安全意识,如此蔑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此不尊重他人的生命,如此酒场风气、民间陋习,又怎不令人忧虑愤懑!我想,人们之所以拿酒后驾车不当回事,一是存有侥幸心理,二是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对酒后驾车者形成有力的震慑。

 

我国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仅仅是“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也不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

 

即使是因饮酒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还要加上“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也仅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又如何能起到惩治犯罪、以儆效尤的作用?

 

有人认为,南京6·30车祸的犯罪嫌疑人张明宝犯的是交通肇事罪,应被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并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刑法》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很明确,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张明宝是醉酒驾车,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那么,判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缺少法律支持。

 

但我认为,从南京6·30车祸的结果和性质来看,张明宝实乃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肇事时固然并非“故意”撞人,但是,张明宝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明知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险,却偏要驾车,结果造成了惊天惨案,这分明是心存“故意”,是不折不扣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处以三年以上徒刑,最高可以处以死刑)。

 

也就是说,张明宝涉嫌犯罪的关键,不是他“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而在于他“故意以危险方法”。众所周知,饮酒驾车危险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而张明宝故意饮酒驾车,所以说张明宝涉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他故意用开车的方法撞死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这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有区别的。

 

由此案,亦可见《刑法》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及其解释的不当。去年的6月2日,我就曾写过一篇文章,题为《应该永久吊销酒后驾车者的驾照》。如今看来,对于酒后驾车者,不仅仅应该永久吊销其驾照,还要予以治安处罚。

 

商朝有条法律:弃灰于街者刑。即对在大街上倒垃圾的,要判刑!孔子的学生子贡认为处罚过重,问孔子,孔子说,被处以重刑,是人人都不愿意受到的处罚;而不向街道上倒垃圾,是人人都很容易做到的事。使人们都去做很容易就能做到的事,远离不愿受到的处罚,这是治理国家之道。(典出《韩非子》)

 

同理,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并不难做到。如果有人偏要酒后开车,说明他知法犯法,是成心向法律挑战,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酒后驾车者,仅仅是“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太轻了,所以才有那么多敢于以身试法的人。

 

在此,我要强烈呼吁全国人大重新审查《交通安全法》以及《刑法》的有关条款,修改相关规定和解释,对酒后、醉酒驾车者,应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无辜者的鲜血还不能让人们猛醒,如果南京6·30车祸这样的惨案还不能引起人们的反思,那么,一定还会有更惨烈的大祸在等着芸芸众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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