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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房产方面的法律漏洞二

(2007-04-06 09:25:02)
分类: 谈房论地

质疑二:不到70年房屋报废怎么办?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六审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原先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因而,《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

物权法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因为在一个社区中可能有成千上万的住户,即是一幢公寓也有多户居民,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这些成千上万的住户怎么提出续期申请是很难具体操作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呢?关于是否续期和续期期限的问题,业主之间也很可能会发生争议,如果一部分业主认为房子太旧不想续期,而另一部分认为房子还可以住,想申请续期。还有业主关于房子续期年限的不统一。这些都将会产生争议。

从《物权法》删除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续交费用的规定来看,是往趋向于不收费的方向在走,但是在法律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处理。《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但是,对于住宅建筑物在70年期限还没有期满,而由于人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了建筑物报废,使得业主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物权法并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在70年期限还没有届满,而建筑物报废,那么业主是否可以继续利用土地建造新的住宅呢?而新住宅的使用期限最长是多少呢?如果70年的期限届满是否也可以自动续期、不用支付土地使用费呢?如果允许继续自动续期,那么很可能一部分业主在70年期限快要届满的时候以各种理由让建筑物报废,从而重新建造住宅,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更长久。这样就会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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