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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房产方面的法律漏洞三

(2007-04-04 09:32:39)
分类: 谈房论地

质疑三:车位该归业主还是开发商?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的车位、车库产权是业主还是开发商。

 

这样的规定是非常粗疏的。住宅拥有多种形式,单体别墅一般都拥有独立的私人车库,与别墅住宅紧密联成一体;但是普通住宅、公寓和联体别墅就未必有、甚至根本不可能拥有独立的车库,一般是在地上公共空间里划出公共停车位置,以及建地下公共车库,或者建立独立的停车建筑。但无论是哪种形式,不论停车位是紧张还是富余,车位、车库都是房地产物权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把这部分独立分割出去,由房地产商拿来跟业主再行约定或者再次出售给业主,应当被视为对业主房地产物权的不当分割。它将会在多个方面造成对业主物权的侵害。

首先就是造成开发商多次售卖同一物权,相当于卖车给你,但座位或发动机得另行收费。车库是附属在社区楼房之上的,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本身已经计入了楼盘的开发成本,已经体现在房价之中,地下车库是整个小区的一部分,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其次,开发商与业主进行约定,但是要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不能随便卖给别人,这个度比较难掌握,一开始小区的车不是很多,住户不是很多,这样的情况下,一半的车位就可以满足小区的车位。另外一半就可以卖给小区外的人,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手里的钱越来越多,买车是很简单的事情,原来规划的车位就不一定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把车位卖给其他业主,是不是属于没有满足业主的需求。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买卖行为是无效还是开发商只是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也好,这里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以后车位、出库的买卖行为和产权的归属还是有纠纷。

第三,容易造成开发商对车位、车库等物权的垄断,并使之奇货可居,抬高价格,进而造成社区中业主、居民和开发商的车库使用纠纷,加大社区的使用成本,损害整个社区的居住品质。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业主在买房时处于弱势,以约定来确认车库的归属,开发商很可能制定霸王条款,开发商在合同中主动附赠给业主、或直接约定给业主的可能性非常小。车库的主动权在开发商手里,业主者是处于被动的约定地位。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将来到买方市场阶段,才有可能。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更透明、有效的建设成本管理法规来确定车位的归属及租售格价格,使约定在更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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