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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房产方面的法律漏洞四

(2007-04-01 09:20:43)
分类: 谈房论地

质疑四:会所与底商性质如何界定?

 

原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许多专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另外,会所也存在管理和经营风险或盈利的不确定性,不宜由全体业主共有。因而,在正式颁布的《物权法》中并没有关于会所的任何规定。这就使得针对会所的法律留下空白,那么,会所的经营性质、内容和价格应该怎样确定呢?

目前,很多新建的社区中都规划了会所。会所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和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取得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割与界定,容易产生的疑问是:会所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质呢?还有住宅用地呢?因为按照《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并且续期不用支付土地出让金;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少于70年,并且续期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会所具有明显的商业经营性质,如果按照住宅用地范围,70年期限届满后仍然自动续期,就会使得开发商扩大经营的内容和期限;如果按照商业用地性质,那会所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少呢?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开发商不愿继续续期,会所该如何处置呢?这些问题在《物权法》中都没有作出相关明确规定。同样,社区中临近街道的建筑物的底层商铺普遍存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和性质不明确的问题。

 

质疑五:物业管理更换可能性多大?

 

《物权法》明确指出,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虽然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更换,但是由于《物权法》中规定了社区的车库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而会所和配套底商由开发商所有。这样必将使得社区中的车库、会所和配套底商等物权归开发商所有,增加开发商垄断物业管理的可能,造成开发商对社区物业管理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业主同意更换物业管理单位,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很难进入,进入后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

 

质疑六:业主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吗?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是,《物权法》出台后,其中有关规定已经被删除。业主大会可以有自己的公章,有自己的账户,也可以有自己的共有财产,比如说业主的共同收益,但是考虑到业主大会无法破产,所以物权法并没有承认业主大会是法人,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业主大会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给业主委员会授权。只不过,《物权法》对于业主大会是否能独立起诉、应诉作了回避,因为业主大会还很难说有自己的财产,如果作为诉讼主体,官司输了,业主都不承认,执行就会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如果业主的共有财产遭到了侵权,那么应该由谁来作为诉讼主体呢?现实生活中,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许多工作是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的,经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应该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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