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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分析(一)
从中央的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中,可以看出来,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是单个目标,而是多个目标。这些目标就有短期目标,也有中长期目标,既有从供给角度的目标,也有从需求方面的目标。
1.稳定房价过快上涨,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1998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真正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城镇住房制度目标迈进。个人购房成为主流,房屋销售进入零售时代,促进了住宅市场有效需求的启动。居民的购房热情和购买力得到有力释放,促使了房地产价格开始步入上升起。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出台了专门针对房价过高的文件《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中称要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切实把过高的住房价格降下来。2005年4月30日包括建设部等七部委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颁布了具体实施措施的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而且很多文件中都提到,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采取某种措施。比如《关于调整住房供应机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提到“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 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者承租普通商品房。2003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指出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关于调整住房供应机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住房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要重点满足当地居民自主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明确了新建住房结构比例。2006年7月6日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提出四条措施,来控制住房供应结构。
3.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提出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文中明确“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关于调整住房供应机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2006年5月13日国税总局发出《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调整个人住房营业税就是为了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
4.抑制固定投资过快增长,防范金融风险。
房地产是一个导向性的产业,产业链很长,对经济的带动性较强,因此,抑制房地产业,就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过热的局面,避免经济的低效率增长,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了房地产业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全国房地产开工、竣工面积增减不见,成为推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及宏观经济局部过热的重要力量。为避免经济过热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必要的冲击。房地产的运用模式是,低价或者用定金方式获得土地,然后再用土地获得银行抵押贷款,实际上是用银行的资金和预售资金来进行开发经营。这种方式一方面造成了房地产投资热,更为重要的是把相当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银行,极可能诱发金融危机。2003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指出房地产投资过快,并要求严厉打击骗贷骗资行为妥善处理过去违规发放或取得贷款的项目,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05年4月30日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2004年4月29日,在《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指出,为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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