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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2005年二战题材图书(四)

(2006-02-15 10:05:00)

回望2005年二战题材图书(四)

图片版权保护期及精神权利问题:

在我国,图片(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依照这一规定,50年前发表的图片现在都进入公有领域了,出版者可以自由使用,但是作者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即人身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即使在合理使用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也要承担指明作者姓名(即尊重署名权)和作品名称的义务。不论图片是否受版权保护,都应该标明图片作者和名称。这是二战图文书、图画书存在的普遍问题。辽海出版社在“二战视点”丛书中使用了大量图片,没有拿到作者授权,最后在书的后面发表了一个声明。这一纸声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比那些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而一言不发的出版社来讲,要懂点道德。

编译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对已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由此产生的作品通常称为演绎作品,而“编译”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概念。如果编译的作品还在版权保护期内,就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否则侵犯著作权人的版权,违反版权合同登记的规定;如果编译的作品进入共有领域,只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不受版权保护了,而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期限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二战图书编译的情况不少,希望读者自己擦亮明眸予以甄别。

版税支付问题:

有的出版社在签订版权合同之后,图书都出版了还不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出版社为了赶天津书市,为了赶上纪念反法西斯胜利这个浪潮,根本不遵守合同约定,拖欠版税,有的竟然是大社名社。事实上,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出版业的对外形象和商业信誉。

以上问题种种,不知道是否属于时下遭到口诛笔伐的伪书之列?因为伪书的出版违法了有关法律法规,欺骗了读者,破坏了出版市场秩序,也损害了中国出版界的声誉。新闻出版总署要严法铁律治理出版伪书行为,1-5倍的罚款,核减书号,不增新号,舆论谴责等等。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有版权问题的二战图书并不一定都是伪书,但是有的伪书是由版权问题引发的。

经认真考证,在众多的二战图书中,授权人、版权合同登记号、代理机构名称等标注清晰、没有版权问题的图书主要有:译林出版社引进的“回望二战”丛书、上海译文出版社引进的“20世纪军事秘密”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引进的“二战重大战役”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引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重大战役”丛书和“戴高乐书系” ,以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大元帅斯大林》等。

另外,据报道,有家大社出版的二战图书由某高校研究生翻译完成。“邀请年轻的译者参加这个工作,是希望年轻一代读者能够关注60年前的那场战争,关注人类曾经走过的历史。”我对此不敢苟同。该社提倡的教育意义似乎很牵强附会,就那几个人代表了年轻的一代?但我认为,年轻人光有勇气还不够,前提是本领一定要过硬,而且最关键一点是要讲究道德——作文如做人。所以,我们还是认同“名著名译”——名著由名家来翻译。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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