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知性为自然立法”
(2025-05-10 13:02:11)
最近看到张志伟教授有个观点,说康德哲学中应该是“知性为自然立法”,而不是通常所说的“人为自然立法”,甚至也不赞同“人的知性为自然立法”,下面Strongart教授就来简单分析一下。
首先,张志伟说“人为自然界立法”容易被误认为是“人是万物的尺度”,但这样望文生义的大都是外行人。最早没有统一的尺,就是拿人的腰围来量一下,这才是体现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而为自然界立法是人是指人类,统一配置好了系统程序。其次,张志伟说“人为自然界立法”的“自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指可能经验的总和。说到底,这里的“自然”就是所谓的现象世界,是本体(自在之物)经过知性范畴过滤之后呈现出来的东西,就像现在你们看到网上的东西都是审核过的。再次,“人为自然立法”里的“人”太笼统,没有说明到底哪个部分在立法。然后,知性范畴本身就是起到法的作用,说“知性为自然界立法”,就相当于说“法为自然界立法”,似乎就有点同义反复了。也许有人会把知性与范畴拆开,那就相当于“立法部门在为自然界立法”,恐怕也是在绕个圈子,更何况难道感性直观的时间与空间就一点作用都没有了吗?
张志伟甚至也不赞同“人的知性为自然界立法”,主要理由是这个“知性”并不是专属于人的,但如果真有外星人的话,只要把人的范畴扩大一点,理解为一般理性生物就好。这就像程序不是专属于计算机一样,手机里也同样可以运行程序,但只要对计算机广义理解,把手机或者其他可以运行程序设备也看做某种计算机,自然也就不会有这个问题了。归根到底,这只是一个广义与侠义的理解问题,说“知性为自然立法”并没有太大的优势,真要这么较真的话,我们应该说是“知性为现象立法”。
最后,个人认为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是“立法”,好像知性范畴有个主动决定的能力。其实,知性范畴中的基本法早就立好了,而且还是自动运行的程序。知性范畴决定了我们有数量的概念,但有些具体细节还是需要后天修订,比如牛顿发现三大定律,这可以说是“先验自我为自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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