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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两个公约、一个建议、三个可能结果

(2012-06-06 18:52:01)
标签:

pm2.5

美国使馆

维也纳外交公约

文化

分类: 想到就说

话说美国使馆监测使馆院内的空气并非是骆大使的新政,早在2010年3月、10月本博客上就贴出过两篇相关的博文“北京朝阳区安家楼路55号的空气质量指数”(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670cb20100h6jf.html)、“第三只眼看北京空气质量”(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670cb20100mg32.html)。

 

PM2.5:两个公约、一个建议、三个可能结果

 

在今天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主持的例行记者会上,有好事的记者问:针对中国环保部负责人日前反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发布中国城市空气质量数据,美国务院发言人称此举不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方对此有何评论?第二,美方称,不反对中国驻美使领馆公布美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中方有无相关打算?

 

对此问题,我外交部发言人答:“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具有在中国开展环境监测和发布相关数据的法定资质,也不具备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能力和条件。擅自监测并发布中国的环境质量数据,不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国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我们希望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停止不负责任的行为。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没有这个兴趣”。

 

各位,美方说“此举”不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而中方说美方“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规定”,那么这俩公约到底说了什么呢?

 

查一查,联合国的网站上有这两个公约的中文译本。先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foreign_relations.htm),1964年4月24日生效,总共53条。看来看去,只有第41条的三款有可能算是“相关规定”:

 

 一、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

  二、使馆承派遣国之命与接受国洽商公务,概应径与或经由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办理。

  三、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再看《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consul.htm)。这个公约1967年3月19日生效,一共有79条,“相关条款”应该是第五十五条“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第一、二款:

 

  一、在不妨碍领事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

  二、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可见,按照《维也纳外交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这个规定,问题的关键在是否能证明美方测量PM2.5并发布测量结果属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进而推论美国人干涉了中国内政。但是,这两个公约的可操作性不强,人家是在自家院内测量,发布给自己员工看,如之奈何?

 

建议具备“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能力和条件”的我有关部门在美国使馆院外架设它一台测量PM2.5的精密仪器,每天与美国使馆同步发布结果,并与美国使馆的结果PK,一段时间下来做个综合评估:

 

1)如果证明他们美国人测量的结果整体上蓄意夸大了首都北京的污染程度,这就是美国人干涉我内政的铁证,且看它如何狡赖;

 

2)如果证明我们测量的结果和美国使馆测量的结果基本一致,那么以后美国人也不必那么不负责任地非得自己测了,这干涉内政的事也就不存在了;

 

3)如果发现我们的测量结果比他们美国人测的污染还要严重,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盲目相信美国人的测量结果了,这对恢复我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很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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