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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售出”就“不得退换”?

(2008-01-06 10:26:00)
标签:

生活中的法律

解除合同

违约

安全保障权

分类: 生活与法
               消费,冲突,说法之三
   
    我在时代俱乐部桑拿健体中心购买的宝石卡,背面第一条就是“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还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两条都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按消协的说法是“霸王条款”),到法院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即便是“不得退换”成立,我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我们在该桑拿中心,被动消费收费毛巾,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然后在行使监督批评权时,受到保安的攻击,连消费者第一大权利“安全保障权”都受到侵害,这样严重的违约行为,还能实现消费的目的吗?
 
    虽然元旦这起消费冲突以双方和解告终,我没有坚持退卡。但是我有言在先:只要再发生一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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