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http://blog.sina.com.cn/u/1214115862
首页
博文目录
关于我
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个人资料
微博
加好友
发纸条
写留言
加关注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
博客访问:
关注人气:
获赠金笔:
0支
赠出金笔:
0支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谁说“售出”就“不得退换”?
(2008-01-06 10:26:00)
标签:
生活中的法律
解除合同
违约
安全保障权
分类:
生活与法
消费,冲突,说法之三
我在时代俱乐部桑拿健体中心购买的宝石卡,背面第一条就是“一经售出,不得退换”,还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两条都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按消协的说法是“霸王条款”),到法院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即便是“不得退换”成立,我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我们在该桑拿中心,被动消费收费毛巾,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然后在行使监督批评权时,受到保安的攻击,连消费者第一大权利“安全保障权”都受到侵害,这样严重的违约行为,还能实现消费的目的吗?
虽然元旦这起消费冲突以双方和解告终,我没有坚持退卡。但是我有言在先:只要再发生一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随时解除合同。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收藏
┊
喜欢
▼
┊
打印
┊
举报/Report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
我给商家讲法律
后一篇:
我为什么没有退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