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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没人能再忽悠业主!

(2007-03-26 08:38:07)

   对于《物权法》的讨论已经很长时间了,终于在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物权法》。物权,顾名思义,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酝酿了十三年之久的《物权法》出台后让拥有房产的业主们有了保护私产权利的法则,以后就没人能够再忽悠业主了。

   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有人管了
   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能看到一些违章建楼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还有业主与开发商间纠葛不休的“车位”问题也日渐凸显。因供求市场的严重不平衡,在“协商”签合同过程中,面对一些模糊的条款内容,业主们也只能装着视若无睹。
   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首先为公民维护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另外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而在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上,也作出决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是因为车库具有经营管理性质,业主可以通过找行政单位等方式查询开发商建楼的成本,如果已经打入成本,车库就是业主所有,开发商卖房时再收一次车库费就属于商业欺诈。还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开发商。充分划分清晰了业主物的权属问题,避免了纠纷。
   物业公司不能再忽悠业主了
   近年来,由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引发的矛盾纠纷逐年倍增。其中物业公司随意停水停电,不按规定乱收费,擅自侵占小区公共设施等成为主要矛盾纠纷。物业筹资出奇招,刷卡才能乘电梯这样的新闻,也是遍地开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据中国人民大学“社区治理”课题组对北京物业的专题调研显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过严重纠纷的小区占到80%,其中,产生肢体冲突和暴力冲突的就占37%。而尽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同物业公司应该实行建管分离的原则。但我们知道,建委监管力度的不利,多数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建”和“管”并没有分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力量悬殊、个体业主维权成本较高,使纠纷难以达到解决的目的。
   新出台的《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具体办法,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当人数达到小区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时,业主就有权行使权利更换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行使权利、诉讼等。从法律上对业主的权益进行了明确和保护,让业主与物业公司站在了平等的位置上。
   七十年后,老百姓也过得安心
   两会后房价又涨了,每平方米上调三百到一千不等。相对于北京市委抛出的三年“两个一千万”这样的壮志豪言,我们更加关心将背负二三十年甚至相当于一辈子压力买来的房子,到底能住多久?当百姓几乎倾其所有去购买一套住房的时候,潜意识中都是作为一个祖传家业性的不动产在购买。70年限期到后,含辛茹苦得来的住房到底怎么办?
   现在不用担心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则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这在极大程度上挽回了百姓本已对政府丧失的信心。一间可以传宗接代的住房,才是政府对百姓基本利益的强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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