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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24)交易费用的争议:个人思想的根源

(2003-07-24 14:05:00)
分类: 五常谈学术

同学们说交易费用在网上大有争议,又说国内有几家研究院,在交易费用重要性的话题上,同学们与老师吵起来了。把我所知的说一下吧。

今天盛行的新制度经济学,起于二十世纪的六十年代。当时全力参与耕耘的有四个人:高斯、艾智仁、德姆塞茨和我。艾智仁是我的老师;德姆塞茨在洛杉矶加大任教职时,我是他的改卷员;高斯是一九六七年我才认识的,很谈得来。我是最年轻的,所以是他们影响我,不是我影响他们。但后来我在佃农理论中提出的合约选择的分析,再度触发了行内对公司组织的兴趣,就变为大家互相影响了。

我当时的贡献,是从合约的角度看佃农制度的安排,继而分析合约安排的选择,再继而从合约选择的角度看公司的性质。以合约的角度起了头,其它的只是顺理推下去。但影响我选择合约角度作为起点的,可不是高斯一九三七年发表的《公司的性质》,而是戴维德的捆绑销售的口述传统。

像当年研究院中的同学一样,我对捆绑销售的分析着了迷。然而,这个趣味十分的话题只是戴维德在芝大法律学院的口述传统,当时外间知者甚少。这口述传到艾智仁,再由艾师传给我。轮到我写佃农理论,我想,捆绑销售是一种价格安排的选择,所以佃农也应该是一种价格安排的选择了。问题是,佃农分成是一个百分比,没有传统的价格!这使我想到一个百分比,甚或一个价,只是合约内容的一部分,因而联想到合约结构那方面去。于是决定了:捆绑销售之价其实只是合约内容的一部分,所以捆绑的选择也是合约的选择。

高斯一九三七的《公司》鸿文我老早就读过,读了几遍,不认为有什么了不起。当时高斯对我影响最大的是他一九六○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此文后来成为历史上被引用次数最多的经济学文章(法律学引用比经济学还要多)。又是得到艾智仁的提点。我把该文读得滚瓜烂熟时,行内还不重视。是这篇文章影响了我的佃农理论的思维,使后来不少人把《社会》文内的高斯定律与我的佃农理论相提并论。

我是写了佃农理论之内的合约安排选择才回头再读高斯一九三七的《公司》文章的。此读也,我依稀觉得该文也是关于合约的选择。我又依稀觉得,高斯的一九三七与一九六○的两篇大文,说的是同一回事。一九六七年的秋天,到了芝大与高斯研讨经济,我就将上述之见告诉他。他听得高兴,跟着的多次研讨,来来去去都在合约与公司的话题上打转。其实不是那样深奥的学问,但我要在香港调查了件工合约后,想了多年,到一九八二才有胆动笔而为高斯的荣休写下八三年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性质》。

虽然今天行内重视那八三年的文章,但我认为我对新制度经济学影响最大的,还是一九六九年发表的《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该文提出三个理念。一、合约的选择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二、分成的选择是为了规避风险(这选择于是成为一与二的合并)。三、监管(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起因,是卸责(shirking)。

第一点——减低交易费用——采自高斯一九三七年的《公司》鸿文,而同样重要的是六三或六四年间,艾师静静地给我阅读一篇长达七十页的、说明不准传阅的德姆塞茨写的关于交易费用的文稿(其后一稿分二文发表)。德姆塞茨是当世文字最清晰的经济学者,他的交易费用阐释对我影响很大。这方面我的贡献是把交易费用伸延到合约的选择那方面去,其后再把交易费用扩大至社会费用的整体。

第二点——规避风险(risk aversion)——采自佛利民与沙维治于一九四八年合着的大文,加上老师赫舒拉发把规避风险的行为一般化。虽然是我首先把风险规避带到合约选择的分析上,我从来不喜欢这个理念。不是说世界没有风险,也不是说人不会规避风险(能否一般化今天还是疑问),而是在真实世界中,风险的或高或低,或多或少,我们不能在观察与逻辑上满意地量度。这是说,我们不能在真实世界的观察中,众所认同地以一种量度说甲情况的风险一定比乙的高。没有这种客观认同的量度准则,我们无从以规避风险的理念来推出可以解释行为的假说。

一九六七的严冬的多个晚上,我三次把规避风险放弃,又三次拿回来。最后我逼着接受了以收入变量(variance)的百分比(coefficient of variation)来解释米地与麦地的租田合约选择。这变量是当时行内接受的风险量度,其实大家心知肚明,这量度有问题。我是很多年后才能成功地把风险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因而合约的选择可以不论风险(见拙作《经济解释》卷三第四章第五节)。

最后一点——卸责——起于我少小时在广西逃难,见到劳工在岸上拖船被监管者鞭打的例子。是六九年的《选择》文章首先提出卸责的,但当时与高斯研讨良久,决定以后不再用。这是因为卸责的或大或小,在观察上我们无从判断,因而无从推出可以被事实推翻(验证)的假说。

一九七○年,在西雅图华大,我得到今天还坚持的结论:因为有监管(交易)费用,承诺了合约的人是会卸责的,但如果我们能在观察上量度不同情况下的监管(交易)费用的高低或大小,我们就无须谈卸责。原则上,监管或交易费用的高低可以在观察上见得到,因而可以在观察上量度,不容易,但原则上可以做到。

对我来说,可以观察(observable)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可以被事实验证(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假说一定要有可以观察到的变量或行为的支持才能成事。为了解释行为,不为其它,我放弃了卸责的理念。

一九七二年,艾智仁与德姆塞茨在最大名的《美国经济学报》联合发表他们的公司(组织)理论。该文以卸责为理论的重点,后来成为该大名学报历来发表过的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卸责」之后,欺骗、恐吓、勒索等类同理念跟着兴起,到了威廉逊,就有了机会主义(opportunism)之说。这些是八十年代初期再度兴起而跟着大行其道的博弈理论的前身。

我从来没有说过人不会卸责、不会欺骗、不会恐吓、不会勒索、不会看风驶或不会博弈。我只是说不知道怎样才可以把这些理念推出可以被验证因而可以解释行为的假说。

(《争议》之一)

 
 
《交易费用的争议》系列之二:可以观察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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