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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6)从高斯定律看瘟疫市场

(2003-04-26 11:15:12)
分类: 五常谈经济

肺炎当道,阿康告诉我,信奉市场无所不能的侯夫子,认为瘟疫传染这回事大可由市场处理,无须政府插手。骤眼看来是发神经的观点,其实湛深。三十年前经济大师阿罗(K.Arrow)就认为瘟疫非由政府管治不可,引起颇大的争议,而阿罗本人可没有解释清楚他的「非政府不行」的理由。我为侯夫子的黐线市场观想了一整晚,结论是侯夫子错,阿罗对。且听在下道来。

市场的运作需要有产权的界定,那是说需要有私有产权了。这是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但奉信市场比侯夫子更甚的高斯说过,如果界定产权或厘定成交的交易费用过高,政府或法庭的服务就有用场了。高斯举出的或类同的市场困难的例子,这里不重述了。

这里要说的,是瘟疫传染的本质是不能界定产权的。界定产权的本质,是有权者胜,无权者要通过市场购买。瘟疫这回事,是没有胜者:病者负,染者也负。这与工厂污染邻居的例子截然不同。工厂产出有利,邻居受污有损,前者胜,后者负。

工厂污染是界外效应(externality)的大话题,与疾病传染类同。高斯的思维,是这类效应所导致的不良经济效果,可以界定产权(界定为私产)的办法来解决。如果工厂无权污染邻居(邻居有享受不被污染的权利),那么工厂要多产出(多污染),大可出价补偿给邻居的受损者。倒转过来,如果工厂有污染邻居的权利,那么要享受清洁,邻居大可出价要求工厂减低产出(从而减少污染)。高斯明白这样的出价(市场)成交,交易费用不菲,而我作研究生时,权利界定为哪方面所拥有对交易费用的不同影响,想得如醉如痴。

回头说瘟疫传染的界外效应,市场的交易费用姑且不谈,产权又怎样界定呢?要把传染他人的权利给我吗?我会抢着说:「大吉利事!千祈千祈千祈不要给我,因为我不想得病,而如果我不幸中招,是无妄之灾,不知是谁传给我的。」倒过来,要把不受传染的权利交给任何人,任何人中招后,他既不易证明从哪里染得,而就是证据确凿,传给他的人也一样有不受染的权利,传者也是染者,到哪里去收钱赔偿给下手被染的呢?

依照上述的推理,瘟疫传染的界外效应无从界定产权,也因而不能以市场成交把问题解决。这不是说瘟疫或传染病的本身不能依靠市场治理。事实上,这次肺炎瘟疫,加拿大的多伦多是中国(包括香港)之外最严重的地方,不少人认为该国实施公共医疗制度(socialized medicine),缺乏了私营的医疗市场,是这次加国灾难的主因。

是的,市场可治,可以比较有效地约束瘟疫的扩散,但因为传染或不受染的权利无从界定,市场对传染的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这是说,我们不能以权利的界定及市场的运作来约束治疗之外的传染。这样,政府对瘟疫的处理就有一定的责任了。

自古以来,没有地方没有政府。政府的存在是有其义务的。纳税人付钱买政府的服务。我们投诉,甚或破口大骂,是因为纳税是强迫买服务,而买回来的往往其质甚劣,无所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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