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五常谈学术 |
中国快要推出的反垄断法例,其中一项是禁止经营者向经销(零销)商强制规定零销(转售)价。制造商或批发商指定零销价,不许有变,违反者被罚款或取消代理权,不是罕有的现象。数十年前香港的名牌手表的进口批发商人就这样做,虽然今天不再盛行,而还存在的零销价「强制」不管得严厉了。今天国内的某些汽车零销,制造者也强制零销价,管得紧,而买汽车讨价还价,顾客只能在车价之外的服务费用那方面花时间。有供货商的零销不二价,好些是由供货商指明要以不二价出售的。
反垄断法例反对供货商强制零销商的转售价,显然是认为供货商如果是垄断者,强制零销价会增加其垄断权益,把制造或批发的垄断伸延到零销市场那边去。这是逻辑不通的想法,言不成理。有垄断性的产品在我手,我订的批发价是垄断租值最高之价,零销商没有什么垄断权,不可能协助我增加垄断的权力。
问题仍在:为什么有垄断性的供货商要强制规定零销的转售价呢?这问题的趣味性远超串谋定价那若有若无的行为了。
我的一位朋友,Lester Telser,一九五八年发表了一篇精彩文章,虽然我不同意,但心底里佩服得很!是天才之笔,此君提出了一个「示范假说」,解释强制零销价的现象。例如一个吸尘器的制造商要零销商推销产品,前者订了一个批发价,也订了一个较高的零销价,不许有变。这样,因为批发价与零销价之间的差距够大,零销者在推销吸尘器时就会多花时间示范这机器怎样用,细说其好处,等等。如果不强制零销价,零销者不会那样用力多作示范推销。Telser在文内提出其它几种鼓励示范的办法,逻辑上都不及强制较高的零销价有效,推理来去纵横,令人拜服。
逻辑上,Telser的分析没有错。我不同意是因为随意的市场观察推翻了那「示范假说」。这假说的一个重要含意,是凡是需要示范愈多的产品,批发者强制零销价会愈盛行。但当年香港盛行的名牌手表强制零销价,可看不出手表有什么是需要特别示范的。后来我调查了一些刻意选择的产品,看不到愈需要示范愈会有强制零销价的规律。
为这个疑问我与艾智仁研讨了一些日子,也与Telser本人倾谈过几次。后来我得到的结论是这样的。强制零销价由供货商主持,并不等于这强制的要求出自供货商。这要求可能是出自零销商的,而他们不用开声提出,只是供货商纵观零销市场大势,认为强制规定零销价对零销商有助,而需要的监管公证人,则非供货商莫属了。
上述的看法是因为观察到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讨价还价的行为可能很普及。这现象与经济学的传统理论是大有出入的。讨价还价本身增加交易费用,而讨价还价的存在增加了讯息问题,交易费用会再增加。不二价是可以减少交易费用的,但在竞争下孤单的不二价零销者会遭淘汰。要大家一起不二价才可行,由供货商强制零销价是后果。
主要的理论困难仍在。为什么在竞争的零销市场上会有讨价还价的行为呢?这问题我想了三十多年才得到答案(见《经济解释》卷二第九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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