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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风险”的提示

(2006-01-04 14:45:45)
分类: 房地产与社会学
“别说你不清楚”
    自武汉万科四季花城遭遇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以来,如何处理置业者声称“不知道”,就成为开发商头痛的问题(武汉万科项目红线之外有一个垃圾处置场,政府承诺将来会转变为绿地,万科在售楼时,模型体现为绿地。因政府迟迟不处理,导致购房者集体闹事)。万科的朋友说,麻烦在于:i红线之外,开发商本无能为力;ii闹事者并不想退房,只想闹点赔偿;iii闹事的缘由非常明确,你是品牌。
    武汉事件,让万科学乖了。现在你去看万科的项目,一定有一个“购买风险”的提示牌,告诉你“红线之处”的“摆在那里的事实”——如万科“第五园”周边的农民房可能会给你要购买的物业带来影响之类;或干脆将有些会带来“借口”的事情明示在模型上,——如大连四季花城的“沙盘”上标明旁边是“监狱”!
    深大李工有教授特地将“深圳商报”刊载的“桂芳园8期购买风险提示”剪下来给我,希望世联也能将这种“提示风险”贯彻在楼盘销售之中。(附文后参考)
    本人觉得楼盘销售从“就是好来就是好”走到今天的“别说你不清楚”,是一种被迫的自觉和进步,有提倡和分析的意义。
“明明白白我的心”
    考察其它国家卖楼,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香港,我们并没有发现类似“购买风险提示”的做法,反而只可以在证券交易大厅或投资分析报告上被法定要求加一条“股市有风险”之类的提示。为什么人家不这样做?
    从理论上讲,房地产的“完全信息”对称是根本做不到的。
    如果要做到,最起码要求应涵盖:

关于“购买风险”的提示


 
    是不是以上这些就足够明白风险呢?显然不是,比如东南亚的海啸、日本的地震、香港的斜坡、韩国的塌楼……此外一房多卖、房产证办不下来等等,这些当然是更大的风险。此外,中国人的风水意识和地理人文风险也不能小瞧——什么地方以前是坟场,什么房间曾经有过凶案之类。
    因此,要想做到完全的“风险提示”,恐怕一二张纸和几个提示牌无疑是杯水车薪。这就是国际通用的不做具体提示的原因。
    他们会将这些纷繁复杂的,有些纯属个人化的风险因素在买卖过程中以一种“成人”方式相互约定:
    i推销文件(俗称售楼书):必须说明物业内或附设的公用设施和地理位置。尤为重要的是,必须注明单位的建筑面积(按指定公式计算);并有重要长、宽、高等数据;如果有窗台、天台、平台、露台,必须分别标明之;必须注明买家的各项杂费;
    ii政府的规划是向公众开放的,规划具体到每一地块的用途、密度和覆盖率,而且是法定的;
    iii合同约定:
    a)物业状况:买方是在完全了解物业的实质状况之下认购该物业,并接受此实质状况;
    b)错误陈述:合约内或是所提供的图则内之错误、遗漏或错误陈述,或是洽谈合约之时所作的任何陈述,均不构成买卖无效或是导致买方不承购;
    c)《失实陈述条列》适用于物业买卖合同。
(以上引自《香港房地产法》李宗锷著)
    这种看似冷漠的做法,本人是颇为赞同的,不是因为自己站在卖方利益考虑,而是这样“合约”能够培养一种成人式的合约精神:买方有责任对购买的物业进行“尽责调查”,而不是为自己寻找退路的机会主义分子!
“我们一起走过”
    可是,让我们的法律环境和消费者成熟起来并不是短期可以达成的,鉴于消费者并不是采用法律途径,而是群众运动式地闹,“风险提示”实在是一种可行而有效的开发商降低风险之策。
    我觉得为了使“风险提示”更有效,针对单个楼盘的实际进行下列工作是必要的:
    i进行楼盘的“借口分析”,将分析出的主要借口,公示出来;
    ii在“买卖合同”中加入香港的“物业状况”条款——即买方是在完全了解物业实际状况下承购;
    iii明示“超过合同中列明的承诺,必须以书面和买卖双方签字方有约束效力”。
    至于写清楚哪个单位有对视、花园平台下有安全隐患以及入户阳台不能封闭,可以用通用的“楼宇使用说明”来替代,不必太过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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