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评论随笔 |
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2006)儿童分论坛专家观点之二
父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是在转嫁社会竞争压力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关颖
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孩子的发展,也成为家庭教育失误最根本的原因。
一些父母往往是被社会的期望和价值观所左右,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当孩子们的身心特点发生变化的时候,父母们却无视这种变化或察觉不到这种变化,依然按照主观印象去认识现实中的孩子。在家庭教育中,与其说是当今的孩子与父母对立、不好管,倒不如说是父母把自己放在了与孩子对立的位置上,“管”孩子的方式并不适合孩子的特点。当孩子对父母的言行表示不满或反抗的时候,父母们又会以自己的长者权威甚至施以暴力对付孩子。尽管许多父母的出发点确确实实是“为了孩子好”,但是缺乏对未成年人本质的了解和对他们独立人格的尊重,不可能达到理想的目的。直接的后果是为未成年人按照自身成长规律的发展制造了障碍,也使他们失去了童年本应有的欢乐和可贵的开拓精神。
在我国许多对家庭教育问题进行分析的论述中,都谈及父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所抨击的是父母们付出过多、替代过多,养成了孩子的依赖性等等。事实上,如果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上分析,这种表面上的“过度保护”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在一些父母的潜意识中,亲子是一体的。一方面有着强烈的“替代成就感”,把自己和家庭的未来寄希望于孩子的同时,也把社会竞争的压力转嫁给了孩子;另一方面,自觉自愿地包揽了本应孩子自己做而父母可能为孩子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为孩子成长的一部分而不是为孩子自身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得孩子在生活实践中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智能和社会性参与的权利受到限制。父母对孩子权利剥夺的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
为了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在法律规定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规范对父母作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教育,并纳入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在制度上明确承担父母教育的主管机构、不同教育内容的执行机构和人员,规定父母必须接受教育的时限和内容,以及评价体系、监督措施等等,从根本上起到帮助和促进父母正确履行其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职责的作用。此外,父母不仅要尊重孩子的权利,也要把唤醒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帮助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他们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应当成为家庭教育指导的另一个着力点。
父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是在转嫁社会竞争压力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关颖
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孩子的发展,也成为家庭教育失误最根本的原因。
一些父母往往是被社会的期望和价值观所左右,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当孩子们的身心特点发生变化的时候,父母们却无视这种变化或察觉不到这种变化,依然按照主观印象去认识现实中的孩子。在家庭教育中,与其说是当今的孩子与父母对立、不好管,倒不如说是父母把自己放在了与孩子对立的位置上,“管”孩子的方式并不适合孩子的特点。当孩子对父母的言行表示不满或反抗的时候,父母们又会以自己的长者权威甚至施以暴力对付孩子。尽管许多父母的出发点确确实实是“为了孩子好”,但是缺乏对未成年人本质的了解和对他们独立人格的尊重,不可能达到理想的目的。直接的后果是为未成年人按照自身成长规律的发展制造了障碍,也使他们失去了童年本应有的欢乐和可贵的开拓精神。
在我国许多对家庭教育问题进行分析的论述中,都谈及父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所抨击的是父母们付出过多、替代过多,养成了孩子的依赖性等等。事实上,如果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上分析,这种表面上的“过度保护”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在一些父母的潜意识中,亲子是一体的。一方面有着强烈的“替代成就感”,把自己和家庭的未来寄希望于孩子的同时,也把社会竞争的压力转嫁给了孩子;另一方面,自觉自愿地包揽了本应孩子自己做而父母可能为孩子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为孩子成长的一部分而不是为孩子自身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得孩子在生活实践中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智能和社会性参与的权利受到限制。父母对孩子权利剥夺的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
为了保证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在法律规定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规范对父母作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教育,并纳入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在制度上明确承担父母教育的主管机构、不同教育内容的执行机构和人员,规定父母必须接受教育的时限和内容,以及评价体系、监督措施等等,从根本上起到帮助和促进父母正确履行其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职责的作用。此外,父母不仅要尊重孩子的权利,也要把唤醒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帮助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他们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应当成为家庭教育指导的另一个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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