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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国外未成年人工作机构介绍

(2006-04-03 17:07:32)
分类: 法律专题
国外未成年人工作机构介绍

  未成年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还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有成年人代言。小到一个家庭里需要有监护人,大到一个国家需要有代言机构。
正如儿童权利的国际监督机构 -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它的一般评论(general comment)中所强调的一贯观点,即“每一个国家都需要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儿童的权利。委员会最主要的关怀是机构,不管它如何构成,只要能够独立并有效地监督、促进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例如,在日本,中央和都道府县都设有青少年问题审议会,综合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青少年问题及事务。再如,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州议会设有儿童和青少年促进会,州政府设有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也是一种综合性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机构设置。2004年,英国新颁布的《儿童法》,主要改进之处就是规定了每个地方政府都要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
  除了上面提到的带有综合议事协调性质的机构外,国际社会还盛行另外一种更加独立的儿童机构设置,即儿童监察使。挪威是第一个成立此类机构的国家,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挪威《儿童监察使法》规定,儿童监察使是一个通过立法建立的独立地监督、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监察使的责任是促进儿童面对公共和私人权威时的利益,并促进儿童成长条件的发展。
  它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领域中与儿童利益有关的计划和研究报告,挪威的立法和行政法规都是监察使监督的领域。特别是,监察使应该:
  --主动地,或通过参加听证,保证各方面的规划和研究报告体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 保证与儿童利益保护有关的立法得以遵守,包括是否挪威的法律和行政事务程序与它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下的义务保持一致,
  -- 提出能够增强儿童法定安全保障的措施,
  -- 提出能够解决或预防儿童与社会冲突的措施的建议,
  -- 保证给予公共和私人部门有关儿童权利和所需措施的充分信息。
  目前,儿童事务监察使办公室有十五名成员,他们以分别负责法律、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文化和信息等各领域的儿童权利的实施情况。而全世界已设立此类机构的国家已有30多个。
  我国的《未保法》非常需要设立一个类似的机构,而且必须是一个中立的、独立的专门机构,来统领未保法的执行,统领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拥有3.67亿未成年人人口的大国来说,这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践中,我国倒是有多个省市已经先后采取组织措施,建立了由政府牵头、包括司法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在内的专门协调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但是《未保法》并没有给这些机构以法定的身份,从全国立法层面统一、明确此类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及其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将更有利于该委员会发挥其功能。
  另外一个问题是除了统领机构之外,还需要很多专门的工作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如人口登记、保障、福利、教育、公共场所、媒体、劳动、司法等等,每一部分的工作量都是不可低估的。正因为此,美国联邦在健康及公共服务部内专门设立一个虐待和忽视儿童办公室,同时配有国家虐待儿童信息交流中心、虐待和忽视儿童咨询委员会,在司法部下设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并配有建立国家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研究会。德国联邦设有家庭、老年人、妇女和青少年部外,州和地方配套设有少年福利局,联邦还设有危害少年媒体检查署、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委员会等机构。而我国在这方面差距也很大。
  因此,我们呼吁,要捍卫未成年人的权益,保证他们从出生顺利成长到成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起神圣的责任,并设立一个独立的执行机构,同时在几个主要领域要各设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要有一批专业的成年人专职于此项工作。
执笔: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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