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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诉讼监护人制度

(2006-04-03 17:01:15)
分类: 法律专题
如果侵权的人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诉讼监护人制度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18岁以下未成年人大部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问题是如果侵权人就是他或她的父母或监护人,或者在某个诉讼中其父母或监护人与他或她都存在利益关系时,谁来维护他或她的合法权益呢?
  英国儿童法第41条、42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诉讼监护人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依据规定,出于任何特定诉讼程序的目的,法院应为案件涉及的儿童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除非其认为做出该指定对于保障儿童利益而言是不必要的。此类特定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撤销或变更照管令或监督令的诉讼程序、法院考虑是否发布与照管令下的儿童有关的居住令的诉讼程序,等等。而被法院依法指定为儿童诉讼监护人的人员有权行使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权利。
  应当说,对于我国而言,某些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的诉讼监护人制度同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例如,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附带解决的问题;而另一方面,离婚双方的子女并非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未成年子女的意志及利益往往附属于父母一方而得不到独立的体现。又例如,很多诉讼原本就是由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引发,该些案件中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监护人也成为必需。因此,我国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有必要考虑设置特定诉讼程序中的诉讼监护人或代表人制度,以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执笔:王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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